校园欺凌预防与治理的对策

四、校园欺凌预防与治理的对策

(一)通过立法明确校园欺凌治理机制与主体职责

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首先要有法可依。对于国家和地方来说,通过立法规范校园欺凌的治理可以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单独出台关于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门性立法。目前,从国家层面来看,并没有出台校园欺凌的专门性立法,对其的规制主要是通过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从地方来看,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校园欺凌预防与治理若干规定》,成为我国首部规制校园欺凌的地方性法规。二是修改国家或地方的已有相关立法,新增关于校园欺凌防治的具体条款内容。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着手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在该部法律中增加防治校园欺凌等内容。地方有的省市也出现了这样的立法模式,比如,江苏省2017年6月实施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和2016年12月出台的《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16条都针对校园欺凌进行了专门性条款的规定。无论是以上哪种立法模式,针对校园欺凌的立法都应当明确以下问题:

一是明确界定什么是校园欺凌。明确校园欺凌的界定是预防和妥善处理欺凌事件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有法律仅针对学生欺凌中肢体冲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相应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但伴随着学生欺凌行为方式的多样化与复杂化,言语欺凌、网络欺凌等形式相继出现,如果不明确校园欺凌的具体界定和形式,将会给校园欺凌防治带来很大困难。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虽然对学生欺凌作出了界定,但其仅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较低,不能作为司法适用的依据。所以,立法应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和基本表现形式。

二是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校园欺凌的治理涉及不同的行政部门,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督〔2017〕10号)就规定了教育、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十一个部门在预防、应对、处置学生欺凌事件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职责。立法需要结合实际,针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校园欺凌防治中的具体职责加以明确划分。只有从立法上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才能在实践中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推诿责任。

三是明确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具体职责。学校是防治学生欺凌的重要主体,学校具有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管理和德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优势,应当在防治学生欺凌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立法,明确学校在预防和应对学生欺凌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职责。包括事前预防、事中调查与应对以及事后的处置与救助等责任。同时还应当明确校长、教师等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主要责任。

四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防治欺凌教育培训体系。强化教育培训是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重要途径。从教育培训的对象来说,不仅包括(已经成为或可能成为)欺凌者或被欺凌者的学生,也包括教师和校长,更包括对家长的培训。从教育培训内容上来说,要区别于一般泛泛的学校安全教育,而是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防护教育、法治教育。教育培训的形式应当多元化。通过立法,应当明确不同主体在校园欺凌教育培训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发挥司法、妇联、共青团等不同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建立校园欺凌教育培训的有效机制。

五是明确校园欺凌事件的调查与处置。立法应当明确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及教育部门的调查程序,以及学生及其家长不服处理结果时的救济程序。同时,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不同类型和情节严重程度,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对实施欺凌者进行教育惩戒、行为矫治以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在校园欺凌处置过程中,学校与教育、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如何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以明确规范。

六是明确家长与社会的责任。立法应明确家长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家长应承担其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和管理职责,防范子女实施欺凌行为和遭受欺凌。同时,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规范社会环境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治格局。

(二)学校建立校园欺凌防治的具体制度并切实执行

学校在校园欺凌的防治中居于重要地位。校园是学生的主要学习场所,也是欺凌问题的主要事发地。各学校应当高度重视校园欺凌的治理,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专门机制。校园欺凌的防治制度应当包括从最早期的校园预防机制,到欺凌事件发生时学校的恰当处理,以及事后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双方进行心理干预等。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建立防治校园欺凌的工作机制

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总体负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教职工、少先队辅导员以及社区工作者、家长代表、法律顾问、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切实加强防治学生欺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驻地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委派1名法治副校长每学期定期驻学校办公,普及宣传防学生欺凌相关法律知识,指导、参与学校日常管理防控和学生欺凌事件调查处理,并将该校学生欺凌防控情况纳入对法制副校长的考核内容。

学校应制定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制度,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学校应在校园公示栏等明显位置公布预防学生欺凌举报电话和学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便于学生举报、反映欺凌学生的行为。同时,建立学校的安全保卫制度,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

2.重视校园欺凌调查评估和先期预防

学校应对本校校园欺凌发生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日常的调查评估可以提前发现校园欺凌的征兆,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专门的校园欺凌预防方案。在日本,学校会对学生进行定期调查,以便及早发现欺凌的苗头。例如,在日本岩手县中小学,每个学生自入学起就有一张“学生指导卡”,该卡由班主任填写,主要是记录学生的成长。若在就读的过程中,学生欺凌别人或者被别人欺凌,班主任就会把欺凌事件记入其“学生指导卡”中,以便在所有教员中共享信息。同时,班主任除了通过“学生指导卡”记录学生的生活外,还有一个协助师生之间进行沟通的方法——“生活记录笔记”。一般情况下,学生的笔记中若出现欺凌或者被欺凌的描述,该笔记将会在全体教师之间进行流通,引起各任课老师对该生的关注,学校也会联系该生家长,引起父母的高度重视。这些都有效强化了师生、家校之间的沟通,为防治校园欺凌奠定了基础。所以,学校的欺凌防治方案应明确、具体,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欺凌行为,如果发现或遭受欺凌行为该如何寻求帮助。

3.加强师德建设和专项培训,构建公平教育环境

在防治学生欺凌的过程中,教师扮演着重要角色。教师尤其是班主任是班级的管理者,对学生在学校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而实践中所出现的教师对学生的不公平对待也是引发校园欺凌的一个因素。因此,建设良好的教师文化,形成良好的师德师风,塑造良好的教师形象对构建平等、平安的校园有着积极的作用。

教师应平等、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因学生的家庭背景、权势、经济条件、学习成绩等对学生差别对待。教师要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关爱每一位学生,有教无类,不得对任何学生进行歧视或不平等待遇。为此,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要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以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以博大的胸怀爱护学生,构建一个公平的教育环境。

同时,应当对教师进行校园欺凌的专项培训,加强其对校园欺凌防治的认知,充分发挥其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重要作用。学校可以通过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举办主题沙龙和研讨会、开设短期培训课程、为教师提供网络资源与案例等方式,针对教师开展培训。通过对教师的培训,帮助教师辨别校园欺凌的性质,使其更好地在教学过程中识别欺凌行为,尽早进行干预,防止事态升级。同时,还应当重塑教师的权威,赋予教师惩戒权,改变教师不敢管、无法管的状况。让欺凌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使其得到应有的教育与处罚。

4.营造平等和谐的校园文化和班级文化

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对学生的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活动,形成团结向上、互助友爱的校风、学风。通过各种正面教育活动,增进学生之间的友谊,树立不欺凌、不围观的基本观念。班级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集体,大多数学生很大程度上是从班级生活中学会与人相处的知识和技能的。班主任应当带领学生创建平等、友善、团结的班集体。布置整洁、美观、温馨的教室环境,制定反校园欺凌的班级规定,开展反校园欺凌班级活动,形成互助友爱的班风。只有良好的班级文化氛围才不会给欺凌留下滋生的土壤。

通过学校和班级的教育活动,教会学生尊重他人、树立行为底线意识及掌握同学之间纠纷解决的正确方式。让学生认识校园欺凌的危害,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人生观,加强情绪调节和自我管理能力,减少和避免校园欺凌行为的产生。

5.建立校园欺凌的应急处置机制

一旦发生欺凌,学校应保证受害学生能够第一时间得到帮助和保护,在掌握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严重程度分级,向学生、学生家庭、学校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报告欺凌事件的过程,不掩盖不隐藏,并在必要时报警;同时为被欺凌者提供心理咨询、健康服务等医疗安排,帮助被欺凌者疏导情绪。

当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有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学校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三)切实提高学校教育的实效性

在校园欺凌的防治教育中,道德与法治教育非常重要。道德教育是培养学生的高尚品行,规范学生言行的重要学科,法治教育是增强学生法治意识,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学科,学校必须把道德与法治教育同文化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学校应严格按照《道德与法治》课程的要求,通过正规课程传授道德与法治的教育知识和理念,按照教学大纲保证课时,保证教学效果。学校应注重对学生思想和精神的引领,注重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升,深化课程改革,并在学校的课程和文化中渗透教育理念。提高法治教育教师的专业能力,学校可以组织现有教师参加法律专业的学历教育或进修,地方政府部门可以组织法治教育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并积极引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或相关法治工作者加入中小学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结构。同时,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联合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为学校搭建教育平台,使相关法治教育资源与学校共享。从而可以采取学生乐于接受且教育效果较好的多样化形式,如通过开展法治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法院旁听、参观监狱等活动生动、形象地实现教育目的。

中小学校园的欺凌者和受欺凌者多数有着个体性格特点,加强中小学生个体心理的干预,是防治校园欺凌现象的有效措施。学校应关心弱势中小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增强其成就感,树立其自信心,避免遭受欺凌。鼓励并支持性格孤僻、自卑的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参与人际交往,大胆展示自己。中小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心理疏导,引导学生心理健康发展。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的专业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和经常性心理咨询活动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关注问题学生、学习困难学生和人际关系困难学生,对那些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个别监控和心理矫正。欺凌行为发生后,对学生积极进行心理干预。及时了解欺凌者的心理动态和行为动机,通过角色扮演与移情体验,引发学生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和反省,及时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

(四)规范和探索校园安全保卫模式

校园安全保卫包括校内安全保卫与校园周边安全保卫,实践中,由于学校安保工作的不到位,导致发生了校园欺凌事件后,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救助,容易造成恶性后果。规范和加强校园安全保卫,需要注意几点。

1.校内安全保卫模式探索

一是要规范保安聘用制度,切实发挥其有效作用。学校应当聘用专业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保安员应当具有救护能力和安保技能,同时要有工作经验,以青壮年为主。明确保安的职责,对外来人员进出学校进行询问、登记。及时制止发生在校园内和校门口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二是可以探索建立校园警察的派驻模式。从长期来看,可以将校园警察作为专业、正规的警种之一,建立专门的招录标准、任职资格、培训制度和考核制度,由政府统一投入资金保证校园警察待遇。从短期来看,可以先从公安机关二线、退休民警中选择熟悉业务,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和业务技能,身体条件允许的警察长期进驻校园,同时结合在职警察轮值进驻校园,由老民警和在职民警共同保护学校安全。校园警察应当具有和普通警察一样的治安管理权与刑事案件侦查权。同时,针对中小学校园的特点,校园警察的主要职责还包括依法开展校园内安全保卫和周边治安整治,组织师生开展预防安全事故的培训演练,协助指导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实践活动等。校园警察可与保安、校卫队等人员共同组成学校安全管理队伍,这样的安全保卫队伍既有执法权力,又有执法能力,可以充分发挥出安全保卫的作用。

2.校园周边安全保卫模式探索

随着青少年学生学习和生活活动空间的拓展以及成长环境的复杂化,单纯依靠公安机关和校园保安的力量恐怕难以承担校园欺凌现象的防范任务。虽然政府有职责保障校园安全,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和宣传动员难以发动社会公众真正参与到校园欺凌的预防中,依靠公民的道德感和奉献意识不足以形成强硬的力量。因此,对中小学校园欺凌的防治就需要拓展视野,创新社会参与形式。在市场经济下,可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尝试建立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如有专门公司提供有偿服务,学校通过与专门的防范公司签订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推行民营校园欺凌与暴力防范机构,将其作为辅助性的校园安全维护力量,对于校园欺凌现象的治理具有较大意义。当然,对于校园安全保障的市场化运作,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应的管理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资格认证与监督制度。

(五)充分发挥政府、家庭、社会多元主体的作用

1.多方联动加强家庭教育

家庭对于人的影响是最早的,也是最深刻的。校园欺凌成因中所涉及的个人因素,都与家庭有一定的关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的行为方式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校园欺凌的防治中家长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需要引导家长转变不良教育方式,提升家长教育素养。多种途径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培训,如社会专门机构负责对家长的教育培训,尤其是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知识培训等。社区承担相应的责任,利用多种形式对家长进行教育培训。探索建立强制亲职教育制度。通过立法将家长的责任进行明确化和强制化执行,给家长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威慑力,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家长在校园欺凌防治方面的作用发挥。

2.加强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防治校园欺凌并非教育部门或学校单方面的责任,其事件背后涉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防治工作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力量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政府在预防和治理过程中应起主导作用,其他各部门协同防治,共同组成针对校园欺凌的综合治理机制。应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出版物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杜绝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镜头和情节向未成年人播放。要加强对电子游戏场所、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的监督管理,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强不良网站的治理和清除,加大执法力度,一旦发现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应立即关闭,并记入经营者诚信档案,取消其再次从事网络文化场所的经营资格。加大出版和图书、影视音像制品市场的治理,坚决清除兜售黄色小报、口袋书等不健康读物的小商小贩,切断青少年接触不良思想的源头,从根本上防范不良文化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

3.强化社会组织功能,为反校园欺凌提供民间支持

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借助社会力量,成立反校园欺凌基金组织、帮扶机构以及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等,加大财政支出对该类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为校园欺凌受害者提供无偿帮助。各类非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反校园欺凌的服务平台和开通反校园欺凌热线电话,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公益律师和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护教育、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多种渠道关注和解决校园欺凌问题。近些年来,北京、上海等一些省市试行了驻校社工,将专业社工引入中小学开展校园欺凌防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建议推广驻校社工经验,实行“一校一社工”制度,将专业社工引入校园欺凌的防控。但同时需要注意,对于参与反校园欺凌的社会公益组织或社工,应对其资质进行法律审核和认定,获得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可承担问题青少年的矫正工作,避免非正当机构带来负面作用。


[1].  高小平、彭涛:《学校应急管理:特点、机制和策略》,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9期。

[2].  方展画、王东:《美国校园危机管理的组织架构分析》,载《高等教育研究》2008年第9期。

[3].  孙中仁、郭敬东、赵燕:《校园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研究》,载《中国标准化》2012年第12期。

[4].  因为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实体法律关系;而调解书的内容要素不够完整。

[5].  受害学生的行为能力关系到该伤害事故案件的法律适用条款。

[6].  王苗、石岩:《小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问题与风险防范理论研究》,载《体育与科学》2016年第6期。

[7].  表4-4统计的数据依据案例判决书中法院所认定的造成事故原因的要素,一个案件可能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原因要素,所以该表数据中的数量总和并不是案例样本的总数。

[8].  Sjoberg L,Moen B E,Rundmo T. Explaining risk perception : An evaluation of cultural theory. Rotunde public asjoner,2004 :5-38.

[9].  自2017年10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0条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10].  陈德明、李晓亮、李红娟:《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研究述评》,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2年第9期。

[11].  郝明:《体育课的安全风险与有效规避》,载《体育学刊》2015年第2期。

[12].  杨辉:《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的学校体育风险识别及应对策略研究》,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3].  林清华、郭秀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司法实践的视角》,载《现代教育管理》2014年第5期。

[14].  田雨:《论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11期。

[15].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指导手册》,教育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

[16].  申素平、贾楠:《法治视角下的校园欺凌概念探析》,载《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7年第4期。

[17].  任海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18].  颜湘颖、姚建龙:《“宽容而不纵容”的校园欺凌治理机制研究》,载《中国教育学刊》2017年第1期。

[19].  佟丽华主编:《反校园欺凌手册》,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