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范建议

四、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范建议

体育运动自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叠加外部风险致因产生综合作用,使得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具有客观存在的风险。不过风险是一种概率,虽然我们无法做到完全消除风险,但可以通过研究来尽可能地降低发生风险的概率。厘清风险致因,明晰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中小学体育运动的风险防控机制,有助于减少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建立学校体育运动风险应对机制

风险应对是指针对风险致因制定合理的干预手段,以达到避免或降低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减小风险损失并最终达到促进运动安全的目的。[10]建立体育运动风险应对机制并不是要减少或取消体育运动,而是在正常开展体育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体育运动的风险致因,尽可能地避免风险发生。通过对案例样本的分析,建议学校可以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场地及体育设施安全风险防控

场地及体育器材设施是体育运动风险中的物的因素,也是学校在风险事故类型中承担责任较重的风险类型。建议学校建立和完善对物质因素的把控机制,注重以下两方面:一是体育器材设施的选购安全。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保证体育器材设施产品的安全性。二是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体育课教学活动中的风险防控

教师进行教学设计的时候,除了考虑目标、内容、重难点等要素外,还要排查教学过程每一环节的安全隐患,要对教学过程中的各种组织活动做出认真的规划。[11]应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性;在进行正式体育运动之前,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要求,详细分解讲解,指导学生充分热身,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在正式的体育运动中,教师应采取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学生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一旦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于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要采取措施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3.体育竞赛中的风险防控

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建立专门的应急预案,它是指针对可能出现的体育风险来源以及发生过程而专门制订的应对计划,是用于无预警信息风险事件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对付突发性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心理恐慌与混乱。[12]同时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竞赛的安全工作。赛前应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在进行体育竞赛之前,要针对参加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提示。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保证服务的质量。

(二)合理界定学校在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和限度

现实中,公众往往认为学校对学生具有事无巨细地管理和保护职责,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即应承担无限责任。事实上,赋予学校无限责任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违背了公平原则,并不利于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风险的降低。过分强调学校的责任容易出现两个弊端,一是容易推动学校采取消极回避措施,萎缩体育教学的功能和作用;二是学生由于认为学校会承担全部责任而在日常体育运动中放松对自身的控制和管理,反而容易促使伤害事故的发生。基于此,笔者认为,学校在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是有合理限度的。通过对司法案例大数据的分析,建议我国立法和司法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界定学校的责任。

1.风险来源与学校承担责任比例的关系

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风险致因多种多样,既有环境因素,又有物的因素,还有人为因素。我们在判断学校责任的时候,应当考虑到事故风险来源的不同决定着事故各方主体承担责任大小的不同。首先,如果风险来源于学校内部的物质环境,包括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设施的配置,课程设置和安排等,学校是负有安全管理注意义务的主要主体,如果因此导致事故的发生,学校将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如果风险来源于有明确第三人的侵权主体,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如果风险来源于教师在体育运动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如未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等,学校将代表教师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最后,如果风险来源于受害学生自身,如受害学生自身疾病导致的事故,那么受害学生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2.受害学生的自我认知与判断能力因素的影响

如前文所析,受害人的年龄影响到事故发生后各主体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受害学生自我认知与判断能力的高低决定着学校在事故中承担责任比例的高低。如果受害人自身能够预见、避免和应对的安全风险,发生事故后学校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低,反之,则责任承担比例增高。正如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学校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确定。《侵权责任法》选择按照学生的年龄来划分责任承担,即体现出立法者对受害人自我认知和保护能力的考虑。8周岁以下的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者,其自我控制、保护和救助能力非常有限,所以法律对学校的责任要求很高,一旦发生事故,只要学校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推定学校承担责任。而对于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学生,其具有了一定的自我防控能力,所以法律规定学校只有具有过错才会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相对降低。基于此,在判定学校在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责任承担的时候应当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

3.自甘风险原则在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的运用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某种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仍然自愿冒险去从事该行为,在危险发生造成自身损失时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自甘风险原则被国际上的很多国家适用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之中,已经成为一种常用的原则。我国虽然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自甘风险原则,但是《学生伤害处理事故》第12条第5项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甘风险原则。在181例案件中,有2例案件,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学校和学生双方均没有过错,学生应根据自甘风险原则承担责任。由于体育运动的竞技性、对抗性等特点,对于体育运动本身固有的风险导致的损害,双方均无过错的,应优先考虑甘冒风险原则,免除学校责任;如果是学生为了学校的利益参加体育比赛而受伤,或者损害后果严重,完全由受害学生承担损失有违公平的,那么学校就应该秉承公平原则分担损失。[13]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体育伤害事故案件都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在体育侵权案件中,只有对危险性质、受害人的意思能力、危险发生时间、竞赛规则的重大违反、体育比赛的性质等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在审理体育侵权案件中正确适用自甘风险原则。[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