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校园安全风险的合理性

三、政府规制校园安全风险的合理性

政府具有其他社会主体或学校本身所不具备的各种优势,如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利于执行性,能够掌握全面、客观的风险信息等。所以,政府规制校园安全风险具有其合理性。

(一)有利于保障校园安全供给的公平

校园安全作为社会安全的一部分,属于公共产品,政府当然成为校园安全的供给者,是校园安全治理的核心责任主体。政府作为校园安全供给责任主体的优势主要有:政府的强制力可以有效地保障校园安全供给的有效和公平。政府拥有法定的公权力,保障校园安全资金来源、强力维护校园安全秩序,惩罚危害校园安全的各类行为。无论从制度创建、对策研究,还是从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方面,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校园安全供给的受众最为广泛。政府的超越性角色,使其在公共领域追求整体利益,成为社会公平的最佳维护者,尤其在资源配置不平等的状态下,政府可以利用其强制力有效地协调资源,合理分配校园安全的供给,以实现社会和谐。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特别提到校园安全防控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校园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社会参与校园安全风险治理主要体现在社会服务团体层面,如援助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家长会、妇女儿童联合会等。政府由起初的生产提供,到现在的责任承担、统筹安排、监督落实。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将政府从具体的技术性、专业性实践中解放出来,回归其公共经济的安排者、组织者的身份。

(二)有利于节约校园安全供给的成本

校园安全作为公共产品,政府提供是其经济职能的一部分,同时也与社会经济个体密切相关。公平、有效的校园安全供给能给社会、家庭带来稳定和和谐,同时还会促进家庭、社会的参与;无效的、不均衡的校园安全供给,会加重社会、个体的不安及负担,造成个人对社会和政府的质疑,影响家庭、社会的稳定。政府规制校园安全可以有效统筹规划,节约校园安全供给成本。实践中,校园安全问题一直是政府主导责任下的校长负责制模式,但是因财政支持不足,政府效力低下,地方各级政府对校园安全供给重视不够等,致使校园安全一直处于疲于应对状态。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校车安全事故、校园踩踏事故、学生溺水事故、学生中毒事件、校园欺凌事件、校园内外的伤害事件等无不说明校园安全供给存在缺失。为了尽可能地利用有效成本,最大化地实现行政目标,政府可以引导市场及社会组织参与校园安全风险的治理,在合理的激励机制之下,市场参与校园安全风险治理的空间较大、范围较广。例如,通过签订协议、授权等方式,将中小学、幼儿园的安保队伍实施专业化改造,解决学校消防、安防、人防等专业性问题,使学校相关安全保卫防控措施常规化、专业化。虽然校园安全供给的生产和提供进行了分解,但是政府提供校园安全的责任和功能没有动摇,政府是校园安全供给的最基础、最核心的主体。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激励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校园安全治理,可以降低政府成本,提高校园安全治理的实效性。

(三)有利于协调校园安全的供给资源

无论从个人基本权利、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进行权衡,还是从公共服务提供理论来考量,政府均应该作为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主要责任提供者。学校作为教育服务的承载体,作为公共产品,其提供者必须考虑到该产品对其使用者的最基本的安全性。目前我国大部分学校均由政府出资成立,政府作为学校的唯一的或者最大的股东,对学校的发展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自然应该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保证责任。从本质上讲,政府作为学校的生产者,应该保证其产品不会对产品的使用者带来基本权利的侵害。因此政府应承担产品的缺陷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即便不是政府出资的学校,政府作为校园安全公共产品的供给者,也承担着安全学校产品输出的保障责任。安全学校的产品输出,需要一系列保障校园安全的制度、政策和配套措施,主要包括: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标准及落实;学校校医标准、编制、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设定和执行;校园安全教育普及、经费预算、专门人员设施落实;学校专业心理辅导人员配置;校园安全预防技术支持体系;学校周边环境分析和监控系统等。政府利用其所享有的丰富资源,可以有效协调校园安全所需的各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