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协商解决机制的运行模式
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校内协商解决机制的构建,就是要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为依据,将纠纷解决实体设置和运行程序有机结合,构建起合法、便捷、高效、规范、合理的解决学生伤害纠纷的规范体系。
(一)健全组织机构,构建学校多元灵活的协商模式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性、独立性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处理机构,如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委员会或者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小组,并确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信访与协商联动机制,学校信访部门接待、接收的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案件可以直接移交至该专门协商机构。首先,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校内协商组织的成员构成应当多元化,包括学校、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不同教育主体的成员代表,学校方面的协商组织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书记、主管德育的副校长等成员;其次,校内纠纷协商组织在具体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和学校法律顾问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最后,根据纠纷的程度、类型和主体的不同,学校纠纷协商组织可以自主确定代表学校参与纠纷协商的人员,“涉及第三方介入时,应选择具有较高法律素养、道德品质的教师、专业人士参与”,[24]提高校内协商机构及其协商结果的当事人认可度和可执行性。
(二)明晰工作制度,确立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协商程序
当事人私下协商可能会因为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愤怒、敌意等情绪性障碍因素而使双方的沟通、交涉和谈判陷入僵局,而合法、科学、公平、公正的解纷程序及其有序运行,能够在制度设计层面化解和弥补当事人协商制度的“先天不足”。
校内协商制度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在协商解决纠纷过程中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陈述权等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以及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聘请代理人、律师等专业人员参加协商的权利;另外,学校应根据其是否作为纠纷主体参与协商程序而确立不同的协商策略。通常情况下,学校作为校园安全事故纠纷主体参与协商,应当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侵权责任的规定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总体情况综合考量,在此基础上确定己方的协商策略和赔偿责任底线;个别情况下,如果学校不是安全事故纠纷主体(如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主动请求并经过纠纷主体同意或者根据纠纷主体的要求而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人参加到协商过程中。
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校内协商制度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对于纠纷处理结果的二次选择权,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学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告知纠纷当事人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提交教育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或仲裁,学校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解决争议。与此同时,各方当事人不得在随后的调解、仲裁或者审判程序中将协商过程中制作的记录、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承诺、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或建议等作为证据提供。[25]
(三)重视过程管理,明确程序性和具体化的协商记录要求
首先,在协商过程中,只要学校参与或列席了纠纷协商过程,学校应当就协商具体情况,如协商时间、地点、协商参与人员、协商内容、协商阶段性成果等有详细记录。条件允许的,应当对协商情况进行录像留存影像资料。协商情况记录可以为学校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积累经验,为学校总结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素材和基础。
其次,学校作为当事人参加协商程序的,协商成功后应当制作书面的协商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发生、发展过程,事故的损害情况,对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协议的约束力,协议的生效时间等,并由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如果受伤害学生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有多人的(如父亲和母亲),该多位监护人和受伤害学生本人都应当作为协商当事人一方,在协议上签名、盖章”。[26]
最后,学校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参加协商程序时,实践中和解协议当事人尤其是学生家长往往会请求学校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对和解协议出具见证证明或者作为见证人在和解协议中签字盖章。此种情况下,学校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人通常对和解协议的签订和达成进行形式见证,只见证和解协议签订的过程,不见证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也不见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此种情况下,学校出具的见证证明的基本内容通常表述为:协议双方所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学生及其父母的姓名、身份证号)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签订某某协议一份,双方在某某协议上的签字为双方亲笔所签,手印为本人亲自所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