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化解机制的优化

三、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化解机制的优化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各种关系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8]从这个角度看,“社会纠纷的解决应当从纠纷各方的对抗对决走向对话协商、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化、从胜负决斗走向争取双赢”。[9]因此,中小学安全事故纠纷多元化法律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其核心目的是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生校、师校、师生等教育主体间和谐、融洽、亲密的学习和工作关系。

(一)健全和完善校内协商制度

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校内协商制度,增加和疏通教师和学生在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在学校内部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将教育纠纷和矛盾在学校教育系统内部消解掉。不仅有利于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还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和恢复教师与学校、学生与学校之间相对和谐的学习、工作关系。

校内协商制度主要是通过纠纷双方(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的友好沟通和平等谈判,最终对纠纷处理结果达成合意的一种活动。校内协商作为一种学校内部组织的、对抗性弱、相对柔和并且程序灵活的教育纠纷解决方式,通常是学校和学生家长解决学生伤害纠纷的首要选择。

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纠纷解决的校内协商制度,一是要按照纠纷的不同特点,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将其纳入校内协商制度中去解决,从程序上可以将纠纷解决的校内协商制度作为校内申诉制度的前置程序。二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明确校内协商的具体办事机构或组织,并科学配置协商成员。如有必要且条件允许,中小学校可以成立相应的校内教育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校内纠纷解决协商组织。[10]学校纠纷解决协商主体的明确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针对性和纠纷解决的效率。三是重视发挥家长委员会制度、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对校内协商的积极作用。

(二)推动校内申诉与行政申诉的法治衔接

申诉制度是中小学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深入开展,健全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的重要途径,包括校内申诉制度和教育行政申诉制度两种。应从申诉主体、申诉程序、主体权利保障、申诉受理范围等方面优化和完善中小学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关于申诉主体。首先,对于申诉人,通常是权利受到损害的中小学生,未成年学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申诉行为。其次,对于申诉受理组织,校内申诉受理机构应是相对独立的申诉处理组织,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申诉的受理机构是教育行政机构,机构内部负责具体申诉事务的内设部门通常是法制部门,申诉受理后,应当组织成立专门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最后,申诉处理组织的成员构成应具有专业性、中立性、代表性和权威性。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行政主管人员代表、申诉人所在群体代表(如教代会代表、家委会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或相关法治工作人员等,且代表人数构成应科学合理。教育行政申诉中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教育专家、法律专家、申诉受理机关工作人员等。

第二,关于申诉程序。首先,申诉处理程序应包括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审查申诉内容、作出申诉处理结果、告知或送达申诉当事人等环节,且每个环节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以及明确超出时限的后果等。其次,申诉处理程序和规则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抗辩权等合法权益。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答辩制度、代理人制度、书面告知制度等,保证申诉处理程序的合法、合规、公开、公正。

第三,关于申诉受理范围。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受理范围应当包括受到学校处分,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等情况。“这里的处分主要是指学校给予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可受理的申诉,如教师纪律管理和处理不当、违纪处理不当、教师没收私人物品等。”[11]教育行政申诉的受理范围应符合《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畅通人民调解制度化解纠纷的法治渠道

首先,关于调解主体。一方面,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受理组织应当是中小学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学校所在区、县的人民调解组织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同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指导涉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开展。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员的构成应当兼具专业性、教育性和稳定性,调解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律师、在职或退休教师等,同时应“健全人民调解员的职业保障,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专业培训,并注重对突出调解案例的总结、提炼和应用”。[12]

其次,关于调解程序。调解的申请应是当事人自愿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调解时限应当明确具体,一般以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计算时间。在调解过程中,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若涉及学生人身伤害保险理赔或校方责任险理赔事项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书面通知相关保险公司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调解。

最后,关于调解协议。一方面,纠纷调解达成合意的,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能及时履行且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无须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可以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应当备案并记录协议内容。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时限应当明确具体;调解协议中的赔偿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引导各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申请司法确认。此外,书面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重新核定金额后进行理赔。

(四)大调解机制下推进教育行政调解主体专业化和独立化

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调解学生伤害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公信力和执行力,是中小学校和学生家长首要选择的校外纠纷解决途径。

教育行政调解主体专业化移转就是将学校安全事故教育行政调解的主体由教育行政部门移转至独立的第三方调解组织。如广东省单独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管理,并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此项工作机制予以政策保障 [13]。太原市则是将人民调解制度和教育行政调解制度有效衔接,单独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级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管理具体事务。[14]为了提高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有必要确立区域性、地方性的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