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校园安全风险的合法性
2025年08月11日
二、政府规制校园安全风险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或称行政法治,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在我国,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中必须完成的基本任务。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其一方面要求法律无明文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2]。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由组织法分配或划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范围;二是单行的法律规定某些事项归某个行政机关管辖。在校园安全问题上,法律不仅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具有法定职责,而且各个单行法律针对不同管理事项对不同的专门性行政机关的职权进行了规定。例如,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公安等行政工作的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职责。《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有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具有管理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职责。
政府存在的目的和行政活动的核心是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教育作为一种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政府在保障其存在和发展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校园安全作为学校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离开了政府的管理和支持也将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