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风险内控标准化的法律依据

二、校园安全风险内控标准化的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园安全治理标准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制定,正如本书第二章所述,我国针对中小学校园安全已经形成了一个由不同效力级别法律文件组成的校园安全法律体系。明确校园安全风险内控标准,需要我们从校园安全法律体系中择取与学校内部管理相关的法律依据,细化为学校实践工作中的操作标准。

(一)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正式文件,其效力级别比较高,仅次于法律。目前与中小学校园安全相关的行政法规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其中,《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配备校车的学校在校车安全管理中应当遵循的标准。包括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同时,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则主要针对包括中小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要求;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内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等。

(二)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主要是国务院部门出台的关于中小学校园安全的正式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但由于其通常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台,往往在现实中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目前中小学校园安全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其中,《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中小学校园安全出台的规章文件,内容包括了各级行政机关对校园安全的管理职责,学校的日常安全管理要求,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与要求,以及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的要求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则主要对学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及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则分别是对学校饮食和卫生工作的专项规定。

(三)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与中小学校园安全相关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了国家风险防控体系,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顶层设计和系统的制度整合、机制创新,明确了对学校安全风险的预防能力、管控能力和化解能力的具体要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主要规定了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分别对小学1—3年级、小学4—6年级、初中年级、高中年级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把不同学段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有机地整合起来,统筹安排。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以确保安全教育活动能够落实到位。

(四)部门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教育部等国家行政部门根据我国校园安全形势不定时发布的具有针对性的文件。从类别上来看,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关于校园安全的一般性规定。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从人防、物防、技防以及安防建设四个模块阐述了安全防范工作各个方面的重点。第二类是关于校园安全某一方面的专项规定。如关于校园消防安全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防控体育活动风险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食品卫生安全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第三类是关于应急管理的。如《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针对开展地震、火灾、校车事故等应急疏散演练的场所、通道、路线、用语、时间、警报信号以及演练次数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还有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部门文件,如《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