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的思考
法治机制的生命在于对法律规范的具体执行,执法是将静态的立法动态化的过程,也是检验立法成效的试金石。校园安全若要依法有效进行管理,就必须对执法的责任主体、执法责任主体的权责以及执法机构等各方面在法律规范上予以明确规定,以确保所立之法可以落地生根,为实现依法治校提供有效保障。
政府在规制校园安全风险的过程中,必然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因此必然涉及教育领域的行政执法问题。目前我国在教育领域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职责不清、相关执法力量薄弱、执法强制力不够等情况。所以,我国的教育行政执法需要引起关注。
第一,理顺执法关系,健全执法体制。一套统一而完备的执法制度是确保立法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综观当前教育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主要是与执法责任主体模糊、执法队伍不健全等有很大关系。前文所述,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种类繁多,涉及的安全责任主体较多。当前,我国规定各类校园安全事件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且法律责任体系不强。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曾在他的《关于加强教育执法机构建设的建议》中统计的关于教育法律规范的数据显示,法律规范数量的多并不能应然地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开展的现实困境反映出现有的法律规范存在问题。在日本的教育法律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都较为具体,通常采用罚则的形式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承担形式。明确所立之法中的法律责任体系有助于提升执法效度,也有利于增强执法意识。因此,理顺执法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所立之“法”中的法律责任,避免出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责任主体执法时责任不清、职权不明以及出现的多头负责、多头管理的现象。在社会安全治理视野下,特别需要明确的有两点:一是协同治理与责任的清晰,协同或许会是多部门联合执法,但也必须是各自责权清晰、明确。二是治理视角的责任体系化。从现有的校园安全法律规范来看,法律规范并不少,但是缺乏系统的设计和可操作的法律责任规定。法律责任体系化,既要制定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又要在各层级的法律规范中明确校园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及承担的责任形式等问题。通过完善执法制度体系,理顺教育执法体制,以期实现执法主体之间不互相推诿,能够协同治理又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建立执法机构,配套执法队伍。教育行政部门与食品、交通、工商、财税以及环保等部门相比,缺少较为完善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当前我国在教育领域里普遍存在执法机构空缺,执法队伍力量较为薄弱的问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关于校园安全的执法问题涉及得更少。这意味着,未来的工作将要着眼于调整教育执法中的权责职能配置,建立不同层级的(省、市、县)教育执法机构,明确具体的执法主体,明晰执法主体的具体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同时要加快对建立专职教育执法队伍的资金投入,确保财力、物力、人力对校园安全执法的资源保障,要加强制度建设,为校园安全执法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安全管理过程中应注重提高师生群体的积极性,强化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建设一支政治坚强、技术精良、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