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安全责任的关联性
(一)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安全责任的联系
学校安全责任体现在方方面面,以安全责任的对象划分,可以是对学校自身、对社会、对任意第三人在财产和人身方面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安全责任仅是其中一个部分,但对于学校而言,其主要职责是教书育人,学校与学生的交集与互动最为直接、频繁,因此,学校对学生伤害所负的安全责任应当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教育部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将学生伤害事故界定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从该规定的表述来看,凡在校学生与学校存在交集的时间、地域、活动发生的造成其伤害的事故,都属于学校对学生的安全责任范围。
从时间联系上看,学校安全责任首先发生在学生就学期间。按照中小学的一般作息时间,上学到放学的全过程,学校都负有相应的安全责任,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在学期间”还会延伸到上学之前以及放学之后。例如,学校提供接驳校车服务时,从学生在指定地点上下校车开始,即使活动区域不在校内,学校仍负有安全责任;对于学校提供住宿时,学校对学生在非就学的住宿期间亦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责任。
从地域联系上看,学校的安全责任范围涵盖了整个校园、宿舍等学校管理控制的全部区域,在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校外活动期间,该地域范围也覆盖了校外活动区域,某些情形下,学校对校外活动区域的安全责任更甚于校内。
从活动联系上看,不仅包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所述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在学生就学期间,发生在校园内的活动还应当包括学生在不受学校直接管理下的自由活动。
(二)从司法案例大数据看学校安全责任的重要性
学校安全责任体现在学校对学生所负有的安全管理的义务方面。法律上的义务在实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会直观地反映为义务主体对于违反义务的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具体为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案例中法院对于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该种责任在整个事故中所占的比重。为此,我们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检索了裁判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与学生伤害事故有关的一审民事判决书1827份,通过对大数据的统计分析,以求更准确地反映出学校安全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影响。
表6-1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况

表6-2 受害学生在伤害事故中自负责任的情况

表6-3 第三方侵害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况

由表6-1可见,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案件仅占全部案件的11.11%,也就是说,在与学校有关的学生伤害案件中,学校在将近90%的案件中都对受害学生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以具体责任占比为例,学校承担50%以下责任占比超过三分之一,而承担50%以上直至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则超过了一半,以学校承担责任案件数量为基数的话,该比例则超过了六成。反观受害学生自己在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况,接近一半的案件没有承担责任,承担50%以下次要责任的案件不足40%,承担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案件总计不足12%。与学校承担责任的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为了能更准确地体现学校在此类案件中承担责任的状况,我们另行统计了存在第三方侵害的案件。这里的第三方所指的范围较大,案例中均将该第三方作为共同被告,包括学校的教师、其他学生、外来人员等。在1827个案例中,有969个案例存在第三方侵害的情况,其中,第三方没有承担责任的占比20.33%,承担50%以下次要责任的接近五成,而承担了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案件则刚刚超过三分之一。
结合上述三个表格的信息,学校在绝大部分学生伤害案件中都将承担责任,且承担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情形居多,而学校之所以会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仅承担次要责任,是由于存在第三方侵害的事实,减轻了学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