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机制概述

一、校园安全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机制概述

根据侵权损害赔偿综合性救济体系理论,我国学校安全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综合性救济体系也可以划分为公共赔偿体系和私人赔偿体系两个方面(详见图7-3)。公共赔偿体系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和学校安全事故公益救助基金制度,私人赔偿体系包括侵权责任制度、第一方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其中,侵权责任制度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学校安全事故中受害学生进行权利救济和损失填补的最基本的法律救济途径,学校安全事故公益救助基金则是重要的补充救济途径。

图7-3 学校安全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综合性救济体系

广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机制主要是指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制度以外的其他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统称。狭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机制主要是指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和学校安全事故公益救助基金制度。本部分主要从狭义角度对学校安全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救济体系中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和学校安全事故公益救助基金制度进行讨论,这两项制度也是学校安全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机制的核心内容。

相较于已经发展多年并不断完善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学校安全事故公益救助基金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代付与追偿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39]结合已有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本部分重点探讨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取得成效以及优化对策等,对学校安全事故社会公益救助基金着墨不多,主要从我国已有区域实践和理论构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