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协商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建议
任何一项制度或者规范的有效实施或运行都需要主体、程序、效果等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的价值追求和伦理取向。校内协商机制作为中小学校依法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校内制度规范,从主体角度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从程序角度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原则,从效果角度应当做好督查回访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应贯穿校内协商机制的运行始终
当事人自愿原则强调必须是学校安全事故各方当事人自愿同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而且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确定以何种方式进行协商、对纠纷的哪些内容进行协商以及协商处理结果的具体内容。
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纠纷协商解决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当方式使对方当事人接受某一纠纷解决方案或条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此外,如果“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签订“和解协议”是由于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和解协议”变更或撤销。另一方面,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在学校作为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参与纠纷协商过程中,如果事故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协商解决纠纷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职工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制止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进一步调查事故原因和造成损失的具体情况。
(二)合法合理是校内协商机制运行的基本要求
纠纷处置的合法性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要求。在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校内协商解决机制的构建和运行中,合法合理原则强调在协商解决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解纷程序灵活自主,解纷结果合法合理,
一方面,协商解决纠纷程序的合法与合理要求当事人确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或途径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治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通常情况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各方当事人会根据《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己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理性分析,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己方在后续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采取的不同解纷策略和最优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或途径。另一方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果的合法与合理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行业管理、村规民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而达成和解协议。
(三)督查回访与责任追究是校内协商机制有序运行的制度保障
在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解决过程中,学校应当及时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积极听取事故当事人的意见反馈,关注安全事故校内相关当事人(主要是学生和教师)的心理动态,如果相关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处理结果不服或者不满意,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从而从主体认知角度彻底化解纠纷,并从根源上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确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也是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学校应当制定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和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第一责任人,将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纳入学校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之中,对学校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级别进行科学合理划分,并确定不同类型、级别的安全事故的具体责任追究主体和责任形式,从制度约束和责任承担角度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及其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