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一、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选择和使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往往会“因纠纷主体的不同,在纠纷解决程序、解决结果、反映意志等方面形成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3]根据中小学各教育主体的法律关系和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性质,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法律救济机制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教育申诉(校内申诉和教育行政申诉)、调解(教育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和方式。详见图7-1。

图7-1 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纠纷法律救济机制

(一)当事人协商

当事人协商作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没有第三方强制干预为基本表征,是指在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处理和事故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商讨,以及对发生分歧的意见进行协调、商谈并以达成解纷合意为目的化解纷争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应当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是否通过协商解决、采取哪种方式或途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程序、内容和结果等,都应当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行,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合法性原则要求当事人协商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必须尊重事实并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形式与内容。

(二)教育申诉:校内申诉与教育行政申诉

教育申诉是指学生、教师等教育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者重新处理的制度。根据申诉受理机构的不同,可以分为校内申诉和教育行政申诉。教育申诉制度作为解决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是法律法规明确予以规范和确认的法定制度。我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学生依法享有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调解:教育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

调解通常是指在“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4]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是指“在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体罚学生的教职员工)等请求有关调解机构或者调解组织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学校安全事故赔偿等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5]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学生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教育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至第21条规定了教育行政调解制度,受理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调解申请的主体是教育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制度确定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的合法途径,而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是民间纠纷的一种,当然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制度进行纠纷解决。人民调解制度中受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调解申请的主体是人民调解组织。

(四)民事诉讼

诉讼作为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最后一种方式,实践中通常呈现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形式。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而相关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贯穿于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解决过程的始终。[6]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首先,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其次,学生伤害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调解过程中自行起诉;最后,即使已经调解结束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反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