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的内涵界定
欺凌(bullying),又称作欺侮、欺负、霸凌等。通常意义上,“欺凌”表现为威压、胁迫、虐待、恐吓或支配性控制他人等结果,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上或精神上的长期伤害。校园欺凌是个全球性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对发生在中小学校的学生欺凌问题的研究已有40多年的历史。不同时期各国及地区对校园欺凌的概念都进行了不同定义。
20世纪90年代,挪威心理学家丹·奥维斯(Dan OLweus)在大规模调查的基础上对校园欺凌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归纳性描述:一个学生如果长期、重复地受到一个或多个学生的欺负或骚扰,这种现象就属于校园欺凌。在奥维斯研究的基础上,欧美各国陆续扩展对校园欺凌特征的研究,确立了校园欺凌的五个基本要素。一是校园欺凌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从广义的校园欺凌概念来看,校园欺凌的主体不仅包括学生与学生之间,也包括教师与学生之间,但更多的国家将学生之间的欺凌单独研究,因为学生欺凌属于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行为,具有特殊的保护性和教育性。二是校园欺凌是一种力量不均衡的冲突行为,即欺凌者的力量或势力大于被欺凌者。三是校园欺凌是反复或长期发生的行为,不是一次的偶发事件,往往强调这种欺凌是具有持续性的。四是校园欺凌是使被欺凌者遭受身心伤害或痛苦的行为。五是校园欺凌事件中存在着众多围观者。
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校园欺凌的概念进行了研究,归纳和总结了不同的定义。如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的《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指导手册》中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进行侮辱性身心攻击,并通过重复实施或传播,使被欺凌的学生遭受身心痛苦的事件。”[15]中国人民大学的申素平教授则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在学校管控范围内,发生在力量不均衡的学生之间,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对他人进行故意的、持续性侵犯,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心理伤害或财产性损失的行为。”[16]华东师范大学任海涛副教授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在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合理辐射区域内发生的教师或者学生针对学生的持续性的心理性或者物理性攻击行为,这些行为会使受害者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17]从我国学者的研究来看,基本都强调了“力量不均衡”“行为具有重复性或持续性”“造成了对方身心痛苦的后果”几个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