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基础

一、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基础

为了了解学生伤害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基础,笔者分别采用了司法案例检索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调查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一)学生伤害纠纷案件数量基数大且逐年递增

学生伤害纠纷案件数量基数大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是构建学生伤害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不可忽略的现实基础。近年来为了间接了解学生伤害纠纷案件数量的变化情况,笔者以学生伤害纠纷诉讼裁判文书作为检索对象,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为检索平台进行案例检索。为了避免出现检索数据不全面的情况,笔者将案件搜索范围设置为“裁判理由及依据”,将检索关键词分别确定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侵权责任法》第38条”“《侵权责任法》第3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40条”[27]进行检索,总结出2010年至2017年我国学生伤害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变化趋势,详见图7-2。

图7-2 2010年至2017年学生伤害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分类统计图 [28]

如图7-2所示,学生伤害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在2010年至2015年呈现逐年快速增加的趋势,学生伤害纠纷往往具有较高的纠纷关联性、矛盾聚合性和社会敏感性,从而凸显了构建学生伤害事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急迫性和现实性。随着学生伤害纠纷的妥善处理和依法解决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国家和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以及学生伤害纠纷非诉讼调解制度的法规文件,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已经逐步取得实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学生伤害纠纷的案件数量,从而降低了学生伤害纠纷诉讼案件的比重。图7-2中2015年至2017年学生伤害纠纷诉讼案件数量逐年缓慢递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家和地方关于学生伤害纠纷调解机制的探索初步取得一定效果。

(二)现行学生伤害纠纷法律救济程序不能满足纠纷解决需求

为了了解天津市学生伤害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现状与主体诉求,笔者以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学生家长作为调查对象,分别对天津市84所样本中小学校和266位学生家长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抽样访谈。其中,学校问卷共发放84份,收回有效问卷84份,问卷有效率100%;家长问卷共发放266份,收回有效问卷266份,问卷有效率100%。

一方面,调查结果显示,对于现行学生伤害纠纷法律救济程序,学校和家长的选择存在“诉求异化”。调查结果显示,如果协商不成,学校和家长在后续纠纷解决程序的选择上出现了“诉求异化”,73.81%的学校协商不成后的纠纷解决程序选择的是“诉讼”,51.98%的家长对于协商不成后的纠纷解决程序选择为“向教育行政部门寻求帮助”。详见表7-1。

表7-1 学生伤害纠纷法律救济程序的主体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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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现行学生伤害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完全满足实践需求。调查结果显示,民事诉讼和教育行政救济在学生伤害纠纷解决程序中均存在优势和不足。对于诉讼而言,10.71%的学生家长认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相对优势在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劣势往往在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诉讼审理时间较长导致的纠纷解决效率低下,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纠纷双方的强对抗性而可能破坏双方基于教育关系所需要保持的和谐、友好关系。对于教育行政救济的优势而言,38.89%的学生家长认为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优势在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能够兼顾教育性和法律性”;教育行政救济的劣势在于,10.32%的学生家长认为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不足在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公平性不能保证”,5.56%的家长则认为“教育行政部门的专业性不够”。详见表7-2。

表7-2 民事诉讼与教育行政救济的优势与劣势的主体认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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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学生伤害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主体诉求明确

首先,学校和家长对于构建学生伤害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认可度较高。调查结果显示,96.4%的学校和83.46%的家长均希望由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纠纷调解机构。结合访谈信息,大部分学校和家长均认为有必要通过构建地方性学生伤害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将民事诉讼和教育行政救济解决学生伤害纠纷的优势有机融合,满足纠纷主体对于纠纷解决机构专业性、权威性、强制力、公平性、效率性、兼顾教育性与法律性等方面的需求。

其次,地方性学生伤害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职能主要是围绕“定分止争”展开,具体包括“促进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督促各方自觉履行协议”和“对伤害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三项职能。调查结果显示,98.81%的学校和71.8%的家长认为地方性学生伤害纠纷调解组织的首要职能是“促进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另外两项核心职能依次是“督促各方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和“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各方主体的责任进行依法划分”。详见表7-3。

表7-3 地方性学生伤害纠纷调解组织职能和作用的主体认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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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成员构成,由于学校和家长在纠纷解决中的立场不同,双方诉求差异较大。学校问卷中,选择比重较高的三类成员依次是教育管理部门人员、学校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占比分别为100%、98.81%和98.81%;家长问卷中,选择比重较高的三类成员依次是医疗鉴定人员、学生家长代表和教育管理部门人员,占比分别为91.73%、89.85%和85.34%。结合访谈信息,大部分学校和家长认为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组织的成员构成还应包括公检法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士如法学教授、优秀律师、公检法退休人员等,此外,纠纷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到调解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