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校园安全风险的理论基础

一、政府规制校园安全风险的理论基础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契约的形式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政府,政府代替人民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在社会契约中,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双向的相互控制的关系。一方面公民要服从于政府的管理,另一方面政府要向公民负责。因此,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完善国家的法律,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人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对校园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就源于政府权力的本源。除此之外,政府规制校园安全风险还源于以下理论。

(一)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因其“公共性”与社会公众的个体利益相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载体,一个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有赖于公共产品的充分、有效和公平的供给。用公共产品理论分析校园安全治理,可以提供一种新的研究范式,运用超越国家和市场、公共权力和私权力的二元思维,配置校园安全治理中政府、社会、市场的供给地位及配合模式。无论从霍布斯的国家产生理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关于国家产生的论述来分析,还是从马克思主义对国家性质和国家职能的分析来看,“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要为人民、为社会提供安全保障”。根据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假定经济中存在两种商品,一种是私人消费商品,另一种是集体消费商品,即公共产品。[1]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种产品消费的减少。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具有三个显著不同的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可避免地出现“搭便车”现象,市场对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难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的最大化,这就需要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在校园安全风险治理问题中,校园安全属于公共产品。一个消费者对校园安全的消费并不排斥、减少其他消费者对它的消费,因而市场机制不能完全解决校园安全问题。

(二)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理论

市场万能、最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等固有的资本主义信条已被人们所质疑,与市场万能论、最小政府论相左的市场失灵论和政府干预理论应运而生。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是不存在的,因而依靠市场机制解决资源配置的一切问题是不可行的。由于存在着垄断、外部性,信息的不对称和公共物品,使得市场机制难以解决达到最优资源配置效率。由于市场失灵,要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就必须实行政府的干预。

(三)政府责任理论

政府责任构成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政府以及公职人员在整个社会中履行自身的相关职责和义务,也就是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政府应当履行好自身行政能力的发展,表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热衷度和忠诚度。在校园安全相关立法中,政府的责任一般表现为政府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三种类型。政府的政治责任是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政府有义务在建设社会体制,完善经济发展以及一系列的社会制度等方面为学校的安全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为学校的安全提供足够的经费以及制度等方面的支持。政府的法律责任是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政府需要不断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与义务,严格执法。政府的道德责任是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政府有责任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开展各种道德建设活动,在社会中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同时为学生的成长建立各种心理咨询以及矫治机构,减少社会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