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第三节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由于传统教育行政调解(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教育行政调解)在主体、程序和调解结果等方面可操作性有待加强,而人民调解在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中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不足,因此,有必要在法治框架内对传统调解制度进行创新和突破,构建一种与学生伤害纠纷解决需求相适应,能够兼具教育性和法律性,且综合诉讼与教育行政救济各自优势的新型调解制度,即区域性学生伤害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学生伤害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就是在现行教育行政调解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纠纷调解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模式,完善调解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通过教育、司法等多部门有机联动,构建起区域性独立的第三方调解组织对学生伤害纠纷进行依法调解,最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