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司法案例的基本情况

一、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司法案例的基本情况

关于体育运动风险,在以往的研究中更多的是从风险管理学的视角,运用风险识别的方法,包括问卷调查法、经验借鉴法、风险清单检查法、流程图法等运动风险管理中常见的方法。上述方法的资料和数据来源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以不同的媒介形式(网络、电视、报刊、专业文献等)出现并保存下来的风险事件信息,该类信息一般未经过详尽整理,多以零散状态存在,而且事件的真实性有待查证。另一种是研究者通过实地调查和访谈得来的数据,该类信息相对更为真实和具有逻辑性,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个案性特征。基于此,笔者选择采取了司法判例大数据的调查方法。司法判例大数据,是指真实发生的,且已经法院审判形成正式生效判决书的案例数据。司法判例大数据既不同于媒体的报道,也不同于当事人的主观陈述,而是由法院这一具有司法权威的国家机关经过缜密的审理和判断,最终依法形成判决的案例,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信力。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法院最终认定的客观事实、法院审判的理由和最终的判决结果,从而挖掘出该类事故的风险致因,以及事故责任主体对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况。

由于本研究涉及对法律责任的分析,所以核心概念将依据我国现实立法中的名词界定。根据教育部2015年4月30日颁布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中第2条的规定,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基于上述概念的界定,本研究的风险致因指可能导致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因素。责任归属,指在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不同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

笔者利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作为检索工具,第一步,采用法条检索法,即通过分别输入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即《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第39条)为关键词,检索全国范围内在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裁判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第二步,针对检索出的案例进行阅读分类,一是从主体上仅保留发生在中小学的案例,二是从类型上仅保留体育运动类伤害事故案例。第三步,进一步筛选,确定最终案例样本。一是剔除裁定书和调解书,仅保留判决书。[4]二是同一案件经过两审法院的,将保留二审法院判决书,剔除一审判决书,避免案例的重复性。最终,确定案例样本为181例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案例。

在181例案例样本中,从学校类型来看,发生在小学的案例83例,发生在中学的案例98例。从受害学生的行为能力 [5]来看,无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案例38例,限制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案例143例。从法院审理的级别来看,仅经过一审判决的案例118例,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例63例。从案例发生的区域来看,分布在我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山东、安徽三个省及直辖市的案例样本比例最高。笔者分析其原因可能为,一是该区域人口基数较大,相对来说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比例较高,如山东省;二是该区域公民权利意识较强,司法环境较为完善,受害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较高,如北京市(见表4-1)。

表4-1 案例样本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