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不同风险致因下的责任承担
通过上述对案例样本的分析可以发现,导致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风险的因素是多元化的,既有人为因素,也有环境和场地设施的因素,不同类型因素导致的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比例是不同的。本部分笔者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几组风险致因与责任比例关系进行分析研究。
(一)单一物的因素导致事故的责任承担
单一物的因素,是指除了物的因素之外,没有其他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物的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学校对于校内的物具有管理和保障的义务,学校具有保证体育运动场地及体育器材设施安全性的义务,学校即成为该类型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我们可以看到,在该类型事故中, 90%的案例学校都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而且有一半的案例学校承担的是全部责任(100%责任)。相对来说,学生的责任则要小很多,要么是无责,要么是50%以下的责任(见表4-6)。
表4-6 因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责任承担情况

(二)人为因素导致事故的责任承担
1.教师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承担
在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由于教师是学校的职员,其所实施的行为是代表学校,所以因教师行为导致的事故责任由学校承担。在教师未尽到注意义务的事故类型中,教学安排不合理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对较高,承担50%以上的责任的超过了一半。因为这两种行为完全是学校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而发现和制止危险行为以及救助行为,属于事故已经发生后的义务,不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相对较低(见表4-7)。
表4-7 教师因素导致的事故中学校责任承担情况

2.侵权学生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
在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类型中,除了学校和受害学生两方主体外,还可能存在第三方主体,即侵权人。该侵权人通常是指在体育运动中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学生,最常见的即是学生之间因故意或过失打闹引发的事故。据此,可以把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无侵权人事故,另一种是有侵权人事故,两种类型的案例中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在案例样本中,共有125例没有侵权人的伤害事故,在该类型事故中,学校在一半以上的事故中都承担50%以上的责任,承担全责的达到33.6%(见表4-8)。
表4-8 无侵权人情况下不同主体承担责任的比例

而在有明确侵权人的56例事故案例中,尽管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但学校没有承担全责的情况,73.21%的案例中学校是承担50%以下的责任。在该类型案件中,侵权人是主要的责任承担者,其不存在无责的情况(见表4-9)。
表4-9 有侵权人情况下不同主体承担责任的比例

对比表4-8与表4-9可以发现,由于有侵权人的出现,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明显降低(见图4-1)。

图4-1 无侵权人和有侵权人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比例的对比
3.受害学生年龄因素对事故责任承担的影响
从受害学生的年龄来看,中小学学生基本都为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体育运动风险的认知及自控能力都非常有限。法院在判定中小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责任的时候,会按照学生的年龄将其划分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 [9]以下的儿童,在学校中一般为小学一年级到小学四年级的学生;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中一般为小学四年级以上到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同类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并不相同(见图4-2)。

图4-2 学校在无行为能力学生事故和限制行为能力学生事故中责任承担对比
在无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没有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且承担50%以上责任的占到75.68%。而在限制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50%以下责任的超过了一半。可见,法律对学校在保护无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管理中要求的注意义务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