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校园安全风险的主体职责
主要针对教育、公安、工商、卫生等校园安全相关部门主体职责进行研究。[3]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围绕校园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安全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实际,预防学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有效减少校园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4]教育行政部门在校园安全治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
第一,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校园安全工作状况,制定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敦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校园安全工作状况资讯收集整理机制,及时全面地掌握管辖区内的校园安全工作状况,并依据该状况梳理总结校园安全工作规律,制定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将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加大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人防、物防、技防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健全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具体来说,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地区强化校园安全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从保护学生安全,促进教育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校园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使各地各部门都能把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宣传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要宣传推广地方学校、幼儿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
第三,提升校园安全教育实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校园安全教育状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具体来说,教育行政部门要部署落实、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标准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敦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开展以学生自身防范为主题的安全防范、防护工作,利用课间操等可利用的时间组织学生疏散演练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尤其要指导学校针对不同学段的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如灭火器的使用,游泳安全和紧急救护等。同时,也可以安排一些对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安全演练课程。促使学生掌握必要的逃生技能。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指导学校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安全工作。
第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具体来说,为建立和健全防范指挥处置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应当进一步提高教育系统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包括校园火灾交通事故、水面冰面溺水、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煤气中毒、爆炸、危险物品泄漏污染、水电煤气等能源供应故障,组织师生外出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以及校园周边、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突发安全事故等。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公安部门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公安部门的主要任务中就必然包含对校园安全治理的重要职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校园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2)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3)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具体来说,公安部门对校园安全治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公安治安部门的安全治理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校园技防系统的指导及检查验收,督促技防从业单位定期对校园技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条件尚不具备的,当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告党委、政府,列入政府工作规划,推动尽快解决。健全和完善警校对接联动制度。公安部门要把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接入公安监控平台,把学校、幼儿园作为重点目标,进行实时监控。属地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图像监控系统的“视频巡逻”功能,密切与巡警和校园安保人员的实时联动联勤,确保一旦发生涉校涉园案件事故,警校双方能够快速反应,整体联动,高效开展案事件处置、伤员救治、秩序维护和现场控制等工作。积极推进学校、幼儿园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建设。要落实公安派出所的属地责任,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密切与学校、幼儿园的沟通协作,整合各类安保力量,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公安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派民警到校园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开展工作。严密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巡逻防控。公安机关要把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工作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统筹安排警力,加强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震慑犯罪,增强师生安全感。要加大巡逻力度,最大限度地做到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见警察”,学生、儿童途经主要路段“见警车”,校园周边地区“见警灯”。要坚持公安民警执勤与群防群治力量协助维护治安相结合、着装执勤与便衣执勤相结合、车巡与步巡相结合,建立完善动态科学的校园周边地区巡逻勤务制。依法严厉打击涉校涉园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儿童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把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违法犯罪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对学校周边流氓恶势力团伙,要坚持露头就打,防止发展蔓延;对敲诈勒索、抢劫等涉校侵财案件,要在严厉打击的同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威慑犯罪、增强群众防范意识。[6]
第二,公安交警部门的安全治理职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有维护包括校车在内的车辆和包括学生在内的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职责,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中小学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要深入各辖区学校摸清在校学生人数,了解掌握入学数量,有针对性地做好护学工作。要组织专人对学校交通安保形势和特点进行研判,围绕深化护学机制、隐患环节整改、突发事件处置等具体工作,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积极与教育、安监等部门联合,并建立点面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积极探索学校、社区、家庭三合一的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公安交警部门可由辖区内、社区里的负责人指定监护人轮值看护学生上下学,避免在马路上发生危险。要加大校车驾驶人的隐患排查力度,对所有校车驾驶人资格、交通违法情况、安全驾驶经历等逐人进行资格审核认证,坚决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大校园周边交通设施的排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警力对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信号灯、交通标志隔离护栏、斑马线、护学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排查,最大限度地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要与学校负责人、校车负责人、驾驶人座谈,逐车明确校车驾驶人、乘坐学生名单、行驶线路和监护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确保各项管理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严厉查处校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问题。
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还负有安全教育宣传职责。一是强化师生群体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民警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课,通过举办交通知识讲座、张贴宣传挂图、赠送交通标志图案画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手册等方式,为师生上好每一堂交通安全课,提升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他们的安全出行意识。二是强化家长及社会的宣传教育。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面向学生家长宣传乘坐不符合规定车辆接送学生的严重危害,劝告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以及不符合标准、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并将举报电话告知所有家长,动员群众对学生接送车辆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强化校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利用审核校车驾驶人资质的有利时机,对辖区校车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强化他们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使他们自觉做到开规范守纪车,做文明驾驶人。[7]
第三,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治理职责。消防部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一个警种,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它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的双重职能,是一支同火灾做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它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消防监督管理,防止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损失,积极参加社会抢险救援,保卫国家经济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在校园安全治理中,应当积极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学校的火险隐患;应当督促检查学校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应当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学校周边的相关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组织调查学校火灾的原因,处理学校火灾事故;应当迅速接警出动,及时有效地扑灭学校火灾,努力减少学校火灾损失,全力参加灭火以外的各种学校相关抢险救灾。
同时,公安消防部门还应当帮助学校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灾害忧患意识;应当督促、检查学校防火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指导督促、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校内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抽查,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应当组织训练教职工义务消防员,培训学校消防骨干;应当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师生消防演练,要求学生熟知逃生路线和逃生步骤,增强逃生自救意识,培养自救互救技能;[8]应当指导、督促、协助学校加强实验室、厨房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应当协助制订校园发生火灾处理应急预案,设计、疏散、指引路线,一旦发现校园内发生火灾,立即由监督、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行动,保证师生尽速安全撤离火灾现场并协调社区及周边地区救火。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安部《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明确规定,在火灾中应首先保护少年儿童,保障他们顺利脱离险境。
(三)文化、工商等部门的职责
文化、工商部门主要针对学校周边场所、经营性活动进行检查。具体包括:一方面,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营业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的网吧和歌舞娱乐场所;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制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另一方面,工商、卫生、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进行查处和清理。
(四)卫生、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疾病、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二是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学校周边区域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医务室及周边医院进行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和药品安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五)建设、国土、水务部门的职责
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建设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排除;发现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进行处理。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学校房屋的使用、修缮、改造、拆除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国土、水务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处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周边进行定期测评。存在相关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六)环保、气象等部门的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造成污染的,根据污染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气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严重雾霾、暴雨及其他恶劣天气气象预报信息,并提出具体预防措施。
燃气、电力、通信、供热、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权属职责各自负责学校及周边地下管网、井盖的巡查、检修和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学校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