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方的陈述

二、各方的陈述

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各方的陈述如同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可以通过陈述,复原纠纷产生的过程,整理双方的争议点,发现影响纠纷解决的分歧点等。双方陈述是调解的必经阶段。

在法庭上,审判长是绝对的庭审驾驭者,由法律赋予指挥庭审、维系庭审秩序的权力。旁听人员需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调解的过程相对宽松,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会议的参与人可以随心所欲。调解的开始,调解员向当事人展示的,除了热心、耐心和努力促成调解的决心外,也应该适当展示“柔中之刚”。应该明确的是,调解员并不代表公权,其主持调解权力的来源更多的是当事人的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员受雇于当事人,哪怕是收费调解。所以,无规矩不成方圆,在调解开始规则介绍时,调解员应确定发言的顺序,对于在一方发言时随意、不礼貌地打断、插话、反驳的对方,调解员应断然而明确地警示。聆听不仅是一种修养,是一种礼貌,也是让双方充分表达的沟通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马上接受,辩解只是不同意对方对某个事实的陈述,这时,调解员可以安慰他:“没问题,稍候你也会有同样的发言机会,对方也会安静地聆听你说些什么,当然,在这一点上,显然你们的认知存在分歧,我已经记录下来了,稍后我们可以针对这点进行沟通。”

双方陈述可以借鉴法庭审理的发言顺序,对方在经调解员同意后可以插话,也可以相互补充后进行简单的辩论,但调解员应尽量控制双方在这个阶段对实体问题进行深入辩论,应引导双方用简练的语言叙述纠纷的过程、提出自己的诉求或辩解,也可以提出纠纷解决的建议性方案。

一般掌握的规则是:给予双方同等的发言时间限制,避免当事人感觉被排挤或疏离;对于重复陈述,要坚决打断;对于逻辑思维较混乱的陈述者,调解员可用自己的语言总结后让其确认,比如:

调解员:我听了你的意见,是不是可以总结为下面几点?

对方确认后转入下一阶段。

对于双方陈述,调解员应该掌握以下几个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定律一:每个人都站在自己立场上做自我合理化的叙事。

相应对策:屁股决定脑袋,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坚定的捍卫者,如果人人都学会换位思考,多为他人着想的话,社会纠纷也就没那么多了。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叙事多么荒谬,多么不符合逻辑,调解员都不应在这一阶段进行价值评判,连谎言都不要去戳破。

定律二:每一种叙事模式后面都有其自我表达与利益需求。

人是利益的产物。叙事只是一种语言表达,最重要的是其后面的表达,除非深不可测的谈判高手,所有的叙事者都会在陈述的过程中流露出情感,而调解员可以通过对细节的捕捉,发现当事人真正的需求和利益所在。

双方陈述是调解的重要阶段,双方通过陈述了解对方的想法、诉求。愤怒或冲突的起源,一些情况下在于当事人双方未能做基本的沟通,或未能明确表达观点,信息不对称再加上情绪所带来的沟通障碍,导致冲突愈演愈烈。陈述让当事人互相了解,同时也让调解员了解纠纷的缘起、当事人诉求。

在诉讼中,法庭会对争议的基础事实进行调查,要求当事人举证,并在法庭上组织当事人质证、认证,确定事实。在调解中,虽不要求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但要求当事人在陈述时提供必要的证据,也可以将证据交由另一方当事人审核,证据交换在发现事实时有助于促成调解。当然,调解员必须留个心眼,笔者曾经听过一个事例:调解过程中,债权人出示借条,调解员看过,债务人表示借条可能是伪造的,要求核验,调解员将借条递给债务人,债务人拿过后迅速撕碎吞到嘴中。调解不能成功,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却已经失去证据原件,无法胜诉。此类极端事件,笔者虽没有亲历,但中国民间纠纷特别是涉及金钱之纠纷,无奇不有,调解员应多留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