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的艺术
[案例4.2.1] 北京一知名品牌婚纱影楼起诉厦门一家婚纱影楼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20余万元。
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厦门公司的负责人有些意外,因为这家公司已经使用这个商标多年,刚投入巨额资本对影楼进行装修。停止使用原有的商号、商标,不仅意味着老顾客的流失和广告费的损失,20万元的索赔也使公司面临着闭门歇业的可能。于是,被告请求法官居中调解,并表示愿意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人民币5万元。
主审法官[2]研判了案件。他发现,无论是依法判决还是依被告提供的方案促成调解,均不是最优选择。于是,对话在法官和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间展开。
赖法官:通过庭审,被告侵犯贵公司商标权的事实基本可以确认,被告方也表示了合理赔偿的愿望。你方有什么想法?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没什么想法,事实很清楚,被告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权,应该立即停止侵害,同时就过去的侵权行为赔偿我们的损失。
赖法官:你们到被告的影楼实地考察过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的,我们去过,我们从被告刊登在报纸上的广告发现侵权事实之后,就派人化装成客户暗访过,为诉讼准备第一手证据。
赖法官:你们感觉被告影楼与你们在北京的公司相比服务质量如何?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感觉被告还是一家有实力的公司,生意也很不错,提出20万元的索赔额就是以被告的营业额、合理利润作为基础测算的。
赖法官:你们是否考虑过,如果你们坚持要被告更换商标,赔偿20万元损失的话,被告公司可能面临着倒闭的悲惨局面,这也意味着影楼股东巨大损失、数十名员工失业、刚投入的巨额装修报废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https://www.daowen.com)
原告委托代理人:赖法官悲天悯人,讲得都在理。但我们是商业性公司,在商言商,没办法顾及那么多社会性问题。
赖法官:好,那么,我们就从“在商言商”谈起。被告停止使用该商标之后,你们公司是否准备在厦门自己开分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据我所知,公司没这方面的规划。
赖法官:你们也应该看到,厦门风景很好,既有东南亚风情的骑楼建筑,又有沙滩海风,婚纱摄影市场潜力巨大,周边许多城市的年轻人都跑到厦门来拍婚纱照。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已经发现这一点,但我们公司人力资源有限,目前并不准备拓展在南方市场的业务。
赖法官:我认为,如果被告公司垮掉,对于贵公司也是一种损失。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不太明白。
赖法官:首先,商标作为一种无形智慧权,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商标在消费目标人群中的知名度、美誉度、认同度。其次,一个好商标的维护,与良好的服务口碑、持续的广告投入是分不开的。你们也说过,被告公司的实力、服务质量、营业前景都是相当不错的。其在厦门开展业务,并不会与你们北京的公司产生竞争,影响你们的利润。相反地,它将如同一个广告橱窗,替你们维系商标在厦门市场的顾客知晓度和美誉度。我建议你们以合理的加盟费授权被告使用你们的商标,变冲突为合作,这是双赢的结果。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觉得您提出一个纠纷解决的另类思路,我会将你的意见转告公司决策层,请他们定夺。
合作才是通向共同成功的黄金之道。最后,在赖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通过加盟的方式取得原告商标使用的授权,每年商标使用费1万元,合作期10年,首次预交5年的商标使用权费;原告放弃其他索赔要求。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