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累所造成的二次伤害
2026年02月10日
二、讼累所造成的二次伤害
西方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从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为自己的合法权利争取司法保护的过程,正义的面目十分清楚,却姗姗来迟。在交通事故中,金昌是痛苦的受害者,而在寻找公权力救济的过程中,金昌又感受到了另外一种痛苦,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二次伤害”。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是司法不公?答案是否定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在同一司法区内,标准是相对统一的,可以计算出来。对于几份判决,金昌均未提出上诉。(https://www.daowen.com)
是司法拖延?也明显不成立,所有的诉讼均在2—3个月的期限内审结,审理周期大大少于西方法官所需要的时间,而且有必要指出,这种审判是在当前中国法院普遍办案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做出的。在厦门,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一般年均结案数在210件以上,其概念就是平均每个工作日必须审结一起案件。
是诉讼程序的设置不合理?也不是。诉讼制度的设计原本就要求周密、均衡、配套、呼应。在一些关键的流程上,也设计了一些预防性控件(如回避制度),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所以,再简洁的诉讼程序运行起来,也必须占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这是诉讼的程序属性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处理与事故责任方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还是与原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之诉,金昌既然选择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模式,就必须忍受诉讼过程所带来的痛苦——讼累。
在金昌的诉讼之旅中,虽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义务的承担者却拒绝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在诉讼程序被启动后,义务方也是持一种将诉讼进行到底的态度,穷尽法律程序,即使在判决生效后,非经法院强制执行,也不履行义务。正是金昌的对方当事人选择的诉讼策略增加了金昌权利实现的成本,增加了诉讼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