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的集约化:一站式纠纷调处平台的设计

三、纠纷解决的集约化:一站式纠纷调处平台的设计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实施,交警调解前置的制度被取消,这也意味着,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直接涌入法院。

在一段时间内,法官们发现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普遍存在着送达难、开庭难、执行难的问题。其原因之一是机动车辆流动在全国的道路交通网上,一辆河北的车辆可能在福建撞到一个山东人。按照侵权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的地域管辖原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般由事故发生地法院受理。

在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有调解前置的程序,交警在事故责任调查与认定的过程中会召集当事人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3]相当部分的纠纷也在这一阶段解决。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大部分的当事人选择了直接起诉。[4]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普遍反映存在“送达难、开庭难、执行难”的现象,对于外地车辆,交警只能在事故调查期间扣留事故车辆,事故责任认定后就必须放行,而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必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作出或伤残等级评定后才能进行,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滞后性。由于缺乏制约手段,许多肇事司机在诉讼中采用逃避的方式,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使得诉讼程序进行得十分艰难:公告送达使得审理期限被拉长;被告拒不到庭使得事实难以查清;异地执行使得强制执行手段成本攀升。在缺乏征信体制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不合作”行为很难受到法律的惩戒,也不用承担道德的风险。

2009年至2011年,厦门的六个基层法院陆续构建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站式解决平台”。这种平台的模式是:

(1)诉讼与调解的对接。在这个平台中,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特邀调解(由法院聘请的驻站调解员调解),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处理事故的交警将其导引至该平台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功的,进入诉讼模式。

(2)保全措施的及时采取。在一站式平台中,对于一些不能及时解决的纠纷,工作人员会提醒受害人及时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填堵了交警扣留与法院诉讼保全间原本存在的空窗期。(https://www.daowen.com)

(3)一些配套机构的入驻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意味着人身、财产的损害,也意味着多种法律关系的启动。法律援助机构进驻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帮助,而保险公司直接加入到调解中,保险理赔员直接入驻中心,提供理赔咨询、进行理赔核算,以计算的数额作为双方调解的基础。

从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平台的运行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厦门市各区交通事故纠纷调处中心平台均由各区交警大队提供办公场所,这意味着纠纷处理的大部分环节可以在平台上集约解决。

(2)纠纷解决的成本低廉。诉前调解不收费,司法确认也不收费,纠纷解决成本近乎零。由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公式化,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亲为,节约了律师成本,而在同类案件的诉讼中,委托律师的比例要高得多。

(3)公共资源的节约。纠纷解决平台的运行虽然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但等量的纠纷进入诉讼,所需损耗的资源要远大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