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起诉讼与七份判决: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背后

一、四起诉讼与七份判决:一起交通 事故纠纷的背后

在海沧法院任审判监督庭庭长期间,案件评查是笔者的工作职能之一,金昌这一普通的当事人名字之所以引起笔者的注意,是因为他是多起二审发改案件(改判与发回重审)的当事人。通过审判信息管理系统,笔者检索到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海沧法院共有9个当事人一方为金昌的案件。笔者从档案室调到了全部卷宗,通过阅读,笔者将事件的过程简述如下:

当事人情况:金昌[2],1977年出生,户籍安徽农村,在厦门务工人员,职业司机,受雇于某集装箱运输公司

意外事件:2005年8月2日下午,金昌受公司委派开车送货到泉州,在永春县地界与他车发生撞击(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身上多处骨折,住院治疗51天,后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1741元,加害方公司仅代垫1.5万元,并声称必须等候赔偿数额确定或保险理赔到位后方能支付其他赔偿款项,故金的家属只好到处借钱,包括分7笔向其工作单位借款27979元。

1.金昌的第一次诉讼。2006年8月10日,在伤残程度评定后,金昌以加害人公司为被告向海沧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诉讼请求医疗费等10项共计159317元,外加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审理期间89天)支持其中9项共计128131元,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审理期间66天)。

但在案件生效后,被告并没有自动履行义务。2007年3月19日,金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12.3131万元(判决确定的138131.47元扣除在治疗期间所支付的1.5万元);预交执行费607元。

在执行期间,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自行协商,于是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但实际情况是,义务人只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项,余1万元未支付(拖至2007年6月28日才支付)。

2.金昌的第二次诉讼。在第一起诉讼的强制执行期间,发生了一件事,由于金昌已经无法继续从事司机职业,按劳动法规定,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获得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在项目及数额计算上,双方发生冲突,关系恶化,公司在拒绝补偿的同时要求其归还其医疗期间从公司预借的款项,并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了部分到账执行款,并提起借款纠纷诉讼(在诉讼中,金昌提出管辖区异议,后案件被移送到湖里区法院审理,判决金昌应还款)。(https://www.daowen.com)

3.金昌的第三次诉讼,是金昌与原所在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历劳动仲裁(24天)、一审(89天)、二审(77天)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748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但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一直未履行义务。

2008年4月21日,金昌就(2008)厦民终字第282号判决书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6月24日,义务人在扣除金昌所欠公司款项后支付余额。

4.金昌的第四次诉讼。但事情还未完全结束,在金昌与原务工单位的劳动争议中,对于1027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院判决之所以未予支持,是因为该款应向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而不是由单位支付,单位只有协助出证明义务。

但在判决后,金昌从工友口中知道单位已经申领到了这笔补偿款,却未支付给自己,在与单位交涉未果后,金昌只能再通过诉讼解决,由于这也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所以从程序上仍然是劳动仲裁、一审判决、二审维持(时间跨度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历时9个月)。

即使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单位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8月10日,金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分两次支付,2009年9月30日支付2272元;12月20日前支付8000元。实际履行。

至此,金昌艰难漫长的诉讼之旅终于宣告结束。从交通事故发生到最后一笔补偿款到位,共花费时间4年4个月又18天(共计1601天)。

在这4年多时间中,金昌拖着残病之躯,奔波在交警大队、劳动局、法院之间,寻求自己的权利救济。

金昌通过诉讼所获取的补偿有:

第一次诉讼,人身损害赔偿128131元外加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其中的大部分在治疗期间已实际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或者费用正在发生(营养费、残疾辅助器械),补偿性款项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次诉讼,实际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7483元;

第四次诉讼,实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72元。

而金昌在诉讼过程中除时间成本外,主要经济成本有:在第一次诉讼与第三次诉讼中,一审、二审均委托了律师(按当地律师的收费行情,每起案件律师费不少于1万元)。也就是说,扣除在治疗阶段的实际支出,金昌通过诉讼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并不多,而这部分补偿,也有相当比例作为诉讼成本消耗在他的诉讼之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