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美式调解培训的启示

第三节 一次美式调解培训的启示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工作的日子里,笔者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课题组的成员,按照课题组的安排,笔者参加了一次由美国培普丹大学法学院施特劳施争议解决研究所举办的“调解:促使争议解决的一门艺术”的培训。作为一名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课题组成员,笔者了解了美国ADR制度的发展脉络,多年的工作经验也让笔者有许多机会主持和参与基层调解工作,曾经写过一些调解艺术方面的理论文章,但五天的课程给笔者带来的震撼和思考是多方面的。

美国的调解工作与中国有很深的渊源。198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仑·波克先生访问中国时,亲自到上海旁听了当地一个调解人民委员会处理纠纷的过程,给他留下的印象十分深刻。回国以后,沃仑·波克大法官认为必须针对全美民事案件探索一种像中国调解委员会处理案件的方法。到1988年,美国国会批准在10个联邦地区法院进行强制仲裁项目的试验,在另外4个联邦地区法院进行自由仲裁项目的试点,此后,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文化的差异,在调解培训上也可以略见一斑。

教学方式上的差异。与中国法学院填鸭式教育不同的是,西式的授课如同脱口秀表演,授课老师有两位来自美国,一位来自欧洲,虽然没有教授、博导之类的头衔,但从其授课内容上就可以判断出许多理论源于对丰富调解实践的总结提升。讲课的结构在重视条理的同时更侧重于经验讲解和案例模拟。三位讲师两位站在台上,一位坐在学生席中,台上一人讲,一人补充,有时朝学生席上的乔治发问:“乔治,你们欧洲那边对这个问题是如何处理的?”(https://www.daowen.com)

每个阶段都会有一场调解模拟,学员们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再确定原告、原告代理律师、被告、被告代理律师、调解员等角色,同一个案件,每个角色拿到不同的文件纸,有着建议性的调解底线或不为对手所知的砝码。另外,每个小组还设立观察员角色,观察员负责观察调解的整个过程但不介入实质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模拟结束后向课堂报告其观察到的结果及独立性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