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仅仅是简单的和为贵(修订版后记)

调解不仅仅是简单的和为贵(修订版后记)

世间万事,皆有其因果,这不是宗教的宿命观,辩证唯物主义也讲究“事物之间的密切联系”“外因通过因内起作用”。

世间万物的因果,有其必然性,更有其偶然性,正如中国大陆第一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何以落地厦门,其初始之因,在于1999年,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齐树洁教授,赴英国伦敦大学访学,他选定的访学内容,是英国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司法改革,这时,英国友人彭文浩先生建议他关注ADR(纠纷非诉讼解决)研究,也有反对的意见,认为ADR并不是纯粹的法学,甚至不是法律科学,而是一个混合或者说是混搭的集合物,混杂着社会学心理学、谈判学的概念和方法论,而上述每一个学科均拒绝其“认祖归宗”,将其归入杂学之类。

在跨界融合并未形成概念并被普遍接受的彼时,学术讲求规范,讲究正统,血统不纯正者,易受歧视。但齐树洁老师敏锐地意识到,ADR对于中国司法、对于中国社会纠纷解决的意义,归国时,带回了域外的先进理念和海量的资料。

应该说,纠纷非诉讼解决,并不是洋物种,调解于中国人,属本土作物,西周时国家即设置“调人”官职,专司纠纷调和,历代乡土社会,基层吏员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本乡本土的纠纷调解。

笔者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给学生们展示亭子的图片,告诉他们“这亭子名叫申明亭,是中国明代的乡土司法所和调解室”,明代的申明亭,除给行人遮风挡雨外,其实已经成为一个集公共议事、普法教育、纠纷调解等职能于一体的公共建筑,申明亭的调解员,依“本土”原则,主要从本地成长、在本地生活的乡贤、野老中产生,调解员不受公共财政供养,除可以从地方公仓、义仓领取少量的实物补贴外,更多的是精神鼓励,比如朝廷命官见面时,以礼相待,调解人虽无功名,亦可头戴方巾,故明朝,地方上的调解员有乡间的“方巾御史”之美誉;乡土社会纠纷,多以田粮、继承析产等家事、邻里纠纷为主,多为乡民间之琐事,县城里的衙门不爱管,也管不过来,故大量的民间纠纷,发生在熟人之间,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聚族而居,婚配半径也小,抬头不见低头见,打断胳膊连着筋,谁也不想“一讼十年仇”;民间解决的依据,除国家颁布施行的律令外,更多的是风俗、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和当地共同认知的价值、规范、行为方式。

古代孔子主张无讼,批判者有之,认为“无讼”只是儒家一种不切实际的社会理想,有人的地方即有利益,有利益即有冲突,有冲突即需要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使得人类越来越“群居”,社会分工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协同、协作成为必需,交易、交换、交流越来越频繁,无人能生活在“孤岛”中,而随着社会的多元化,法律关系主体的价值观的多元性、决策的自主性、行为的多样性、关系的复杂性,都随着社会分工与分化,呈几何式增长,越是精密、精细、精致的社会系统,辐射性越广、关联度越强、节点越多,纠纷发生的概率则越高,即使人类通过制度设计,进行了有效的风险防控,一座百万人口的城市,一年期间所发生的法律事件或需要法律予以评价的行为,相比于农耕时代,就其数量,或多于封建时代整个国家的一年。权利需求救济,而权利救济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请求司法作出判断,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如是说来,“无讼是求”根本是不切合社会发展实际的呓语,更是与现代法治的理念背道而驰。

笔者不这样认为。本书既是调解员培训的实用性教程,所有的章节,字里行间,均传导着一个理念,即“无讼”并不是人为阻却诉讼,或反对当事人通过诉讼实现权利救济。而是告诉当事人一个道理,纠纷解决的体系是全方位的,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告那家伙”未必是最优的纠纷解决策略,而应该根据纠纷的类型,综合考虑纠纷的源起、当事人的诉求、纠纷解决的成本与收益及社会关系修复各方面,选择最“妥实”的纠纷解决方式。从国家治理层面看,有效的公共治理应提供方式多元、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纠纷解决路径,尽可能引导当事人理性决策,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弱对抗性的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谈判有效沟通、通过协商寻求多方共赢,而不是“不蒸馒头争口气”,不计成本将诉讼进行到底。

在以往的认知中,认为“调解”就是婆婆妈妈,就是利益上的“和稀泥”,就是责任区分上的“各打五十大板”,甚至将调解技巧,认为是“摆平就是水平”。事实上,这是对调解工作性质认识的误区,或者说,正是这种误解的错误认知,影响了“调解”作为一门学科的科学性。在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工作中,笔者到过英国、德国实地考察,也和域外许多ADR研究者、实务工作者聊过,得出的结论是,调解应该是一门学科,而且应该是一门有机有效地融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商务谈判等学科及技巧于一体的学科,或者说,调解不仅是技术,调解也应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同时保留着调解制度的“灵动”“便捷”,追求纠纷解决的实际目标,依法进行却不因循规则,在程序设计上,更多地让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决策纠纷解决的方向,决定纠纷解决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

在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过程中,曾有人问过一个很中国化的问题:为何调解源于中国,中国有着“和为贵”的和合文化传统,为何曾经“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的今日,其纠纷解决的王者地位,反而衰弱?“有纠纷找法院”成为标准化普法宣传,但现实中,司法功能的有限性,是否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的需求?在讨论中,得出比较一致的答案是:是的,人民调解确实曾经成为基层纠纷解决的中国经验,但新时代中,人民调解制度若不能与时俱进,若不能科学化、学科化,若总停留在“婆婆妈妈”的层面,若总是将“说破嘴,跑断腿”作为调解成功的经验,则调解必定不能承担现代纠纷解决的主力军作用,换言之,战争的形态已经升级换代,作战的理念和武器仍停留在冷兵器时代,结果无非有二:一是被时代淘汰,被当事人放弃选用;二是朝天放铳,大声吆喝,假装一直在战斗。

那么,什么是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其调整地域,已经从乡村拓展到城市,再到互联网虚拟空间;其调整的范围,从社会治安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纠纷解决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纠纷解决的路径,从人民调解到沟通、协商,到调解、行政裁决、仲裁,非诉在前,裁判在后。变得是技术,是方法;不变的是精神要核,关键词包括: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和人民利益。

那么,什么是新时代的调解?有个比喻讲得好,新时代的调解,不再是跑腿磨嘴,而是“让数据线上走,百姓少跑腿”,除非有需要,当事人及调解员从调解的开始到终结,不需要现实面对面亦可实现纠纷解决;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员可以在线与各方沟通,文件电子化,在线传送,交流在线进行,“面对面”“背对背”均可通过平台功能的设计成为现实;调解员不再是单打独斗,可以通过法律知识检索系统获取相关法律法规、系统自动推送最相类似的裁判案例,可以在线寻求法院、法官的专业指导,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系统可以快速生成文书模板

新时代的调解,当事人可能分散于不同城市,或不同国家大洲,却可利用同步在线或错时交流,消弭分歧,实现纠纷解决;专业的法律咨询可以使当事人明了应如何依法维权,中立第三方评估报告可以校正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预判,合理调整心理预期及诉求。在线司法确认可以让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当事人省心,法院省事,社会省成本。

新时代的调解,首先需要变化的是理念,法院不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路径,或言之不应是纠纷解决的第一选择,调解应该是第一选择,或许是比调解更先前的有效沟通、谈判与自行和解。当然,纠纷解决,法院仍是“定海神针”,法官们应将精力集中在疑难或有指标性意义案件的审理上,以对法律诚挚的理解和对人民群众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诠注法律,以判决确定规则,指引行为。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于域外的诉讼替代,在于中国的制度设计接地气,非常清楚诉讼不可能完全被替代,也不应该被替代。中国模式纠纷解决体系的建构,在于诉讼与非诉讼间的制度衔接、程序对接、功能互补。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不可替代,不仅在于纠纷解决,亦在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诉讼措施对纠纷解决的功能,在于强制执行制度的威慑功能,在于诉讼法赋权法院对仲裁、调解的司法审查职能和纠偏救济功能,也在于人民法院、法庭、法官对调解的业务指导。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设计中,司法的功能可以是后盾,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是利剑,向程序不正当、内容不合法的调解说不;是度量衡,为纠纷解决提供参照标准。

2012年,厦门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诉调对接试点法院”,试点验收后获得高分,加分项之一就是调解员培训,厦门中院在每年的法官培训计划中,雷打不动地安排至少一个班50名学员不少于三天的培训,法官自己编教材、编调解案例,让优秀的调解员走上讲台,分组讨论时让资深调解员介绍经验。厦门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俨然成为优秀调解员的养成中心,调解了大量的纠纷,也培育了大量的种子调解员,撒向各行各业、各领域,落地生根。《调解员培训简明教程》一书,正式出版前就是厦门中院的调解员培训教程,内容只有现在的四分之一,案例也不多,不断地丰富,不知不觉,已是第6版。

徒法无以自行,同理,没有好的调解员,再先进的治国理念,再精妙的顶层制度设计,都是摆设。调解这朵东方之花,要绽放在新时代,需要的是调解员的培育,不仅是一个、两个,而是要成批量产,经过岗前培训,调解员要对法律有敬畏,对调解有认同,守规矩、有担当、懂方法。

也唯有如此,调解这事,有戏,调解这行当,有前途,有意思。

笔者对调解制度之研究,继续努力中;调解教材之编写,不断修订中,如果需要有个明确的数字,希望能修订第10版,影响10万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