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金昌再次来过
我们可以假设一下,金昌的纠纷若移到今日,会发生怎样的情形?首先,交警大队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之后,会建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到交通事故调处中心解决纠纷。当时,金昌还在医院治疗中,金昌的妻子翠花到了调处中心。虽然金昌的妻子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对纠纷的解决一无所知,只是听老乡说打官司很麻烦,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建议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问了几家律师事务所,最低的收费都要两万元。想起丈夫住院的医疗费还多是借来的,翠花决定接受交警的建议,到交通事故调处中心试试看。
调处中心的特邀调解员老洪是位退休法官,有着丰富的调解经验,被调处中心聘请为特邀调解员。了解情况后,他认为金昌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于是让她到中心的法律援助站填写了一张表格,援助站指派了一位法援律师,帮助她写各种书状并帮助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数额。
在法援律师的建议下,金昌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由于事故责任调查的需要,这辆车当时被扣押在交警大队的停车场,按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交警必须得解除扣押。根据李警官的经验,这辆外地车一旦放行,受害人索赔可能较难实现,但法律规定如此,他也只能照办。这时,法院的诉讼保全裁定来了,李警官签收了保全裁定,车继续被扣押在停车场。
对此,准备前来取车的肇事车辆公司经理刘二感觉有些绝望,被扣的是辆货车,停工一天就意味着上千元收入的减少,再加上车辆营运的各种税费和停车费,每一天的流逝,都是经济上的损失,他发现自己有必要快速解决与金昌间的纠纷。
刘二到医院看了金昌,说了几句宽慰话。金昌住院后,他是第二次到医院看望,第一次是送金昌进医院抢救的时候,他代缴了1万元的住院押金,一是出于对受害人的内疚之情,二是担心金昌如果救治不及时而死亡,自己会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到后来,刘二一直躲着金昌的家人,也不支付医疗费,因为别人告诉他这种钱能拖则拖。虽然刘二感觉良心上有些过不去,但他还是告诉金昌的妻子:“这件事,我已经委托律师代理,干脆等伤残鉴定出来好了,你们到法院起诉公司,法院判决该赔多少我就赔多少,绝不赖账。”
刘二内心真正的想法是:“现在公司流动资金这么紧,拖延就是省钱,先把车从交警那边弄回来,投入营运,还能挣一些钱。”
可这回车被法院给扣了。刘二想,金昌家是不是在法院里有人,查封车的速度这么快?后来,一了解,金昌是个外省农民工,在法院根本没亲戚或熟人,而是听说法院在交警大队中设立了一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处中心,在保全上采用“无缝对接”的方式。刘二想把车先弄出来,根本没机会。
李警官建议刘二找调处中心的调解员老洪,想办法把纠纷解决,这样车也能尽早放出来。
一见到老洪,刘二就有一种说不出的信任感。或许是老洪那一头白发,就如老中医一样稳重;或许是言谈举止中,老洪为别人设身处地地思考让刘二有亲近感。
老洪告诉刘二,调解对双方都有好处。金昌的治疗已经告一段落,现在已经遵医嘱回家静养,伤残等级鉴定也已经出来了。这时候,是达成赔偿纠纷解决的好时机。一则金昌在治疗期间向公司借了一些钱,二则后续治疗也需要钱。对于刘二而言,车辆被长期查封,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纠纷尽早解决,对双方都有好处。
刘二向老洪说出了自己的顾虑:“这车是有保险的,除了交强险外,还特意保了一份商业险。但是,同行们说,许多项目保险公司赔或不赔,如何赔,保险公司只认法院判决书,而调解书是不认的。”
老洪说:“不打紧,根据几家的协议,保险公司派人进驻了调处中心参与到调解中来。根据与保险行业协会的约定,进驻人员可以承担定损员或公估员的角色,帮你算出账,什么能赔什么不能赔,一目了然,在这基础上作调解,你就不怕之后拿不到保险理赔款了。”
刘二有些不信,说:“保险公司果真认账?”
老洪说:“没问题,这是几家联合会议定下的,保监局出面做的协调,公估员是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派的,再者,他们做出理赔估算之后,也会传真给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再复核一遍,大家都认账的。”
刘二说:“这样我就放心了。行,你给定个时间,我一定参加调解会。”(https://www.daowen.com)
刘二走后几分钟,老洪接到一个电话,是金昌所在公司法务吴江打来的,他说,虽然公司并不是纠纷案的当事人,但金昌在事故发生后,公司借出了一笔钱垫付医疗费,公司经理担心金昌是外地人,拿了补偿款后就不辞而别,希望能参加调解;同时,事故发生时,金昌所驾驶的车辆受撞击,部分货物从车上坠落受损,造成一些损失,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希望能一并解决。
老洪想了想,说:“金昌现在已经是残疾人,无法再从事驾驶员职业,你们公司有什么想法?”
吴江说:“我们公司是民营企业,无法养闲人,但我们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该给的补助金我们会给,但必须扣除公司垫付的医疗费。”
老洪说:“我会向当事人知会一声。我个人认为,如果纠纷能一揽子得到解决,也是挺好的。”
翌日,双方约定在调处中心调解,金昌坐着轮椅也来了,他还是放心不下。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纠纷得到了一揽子解决。金昌得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下的赔偿金额,刘二打了一个电话,一位伙计十分钟后就将现金送到了。刘二说,“钱早就备下了,就等调解协议签字,看着老兄因为我的错成为残疾人,心里老过意不去。我公司名下还有一个停车场,如果老金不嫌弃的话,就到我那停车场里当个管理员,工作强度不大,我保证,只要我刘二有饭吃,就有你老金一家人的饭吃”。
赔偿款到位了。在笔录中,刘二提出解除车辆保全的申请,金昌表示同意。老洪将申请转给了法官工作室,驻庭法官根据申请,从电脑中调出文书模板,填写上当事人信息之后自动生成了解封裁定,并由远程电子签章系统用了法院院印,送达给协助扣押单位,刘二当天就取回了车辆。
公司法务吴江也到场了,传达了公司希望和金昌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金昌虽然感觉公司有些不近人情,但一想,自己已然不能再从事驾驶职业,留在运输公司已经没有意义,能够得些补偿金离职也好,同意另外找一个时间回公司办理相关事宜。这时,法援律师提示金昌还可以向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这个补助金的发放,必须由其所在的公司协助出证明,所以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应将公司的协助义务写进去。
吴江也带来了公司货物受损清单,刘二看了一下,觉得与自己估计的差不多,同意就此数额接受调解,但同时也表示自己今天主要是来处理与金昌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对于货物损失没有准备,只能先签调解协议,回头让公司财务打款。
吴江有些犹豫,他担心刘二事后反悔,因为他知道,调解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
老洪看出了吴江的担心,就说,没事,达成调解协议后,你们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按《人民调解法》[5]的规定,法院司法确认后,一方不自动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双方同意了。
在一个平台,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多主体当事人的多起纠纷得到了一揽子解决,且当事人心甘情愿、心平气和地自动履行义务,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也使得社会关系更加和谐、受损者得到及时救济,这是调解的魅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