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职业公信的正能量源
关键句: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没有个人利益在其中。
法谚有云:每个人不可能当自己的法官。也就是说,即使是圣人,碰到与自己的利益存有利害关系的纠纷,也是很难居中裁判的。解决的唯一办法,就是将自己从困局中解放出来,那就是回避制度。
实际上只是虚拟故事的《陈州放粮》中,包拯大义灭亲,用虎头铡斩决侄儿包勉,内心却面临亲情冲突及日后无颜面对嫂娘的困境,故事意在彰显包拯作为法官的大义灭亲,事实上已经将包拯推向道德的华容道,难以脱身。或者说,歌颂这种痛苦本身也是有悖人性的。
现代法治从制度设计上,根本解决了这种两难困扰,那就是裁判者或调停者的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15条规定,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1)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特邀调解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特邀调解员的回避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1.调解员不应与争议标的存在直接、间接、可能或存在合理怀疑的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间存在足以引起第三人疑虑的,现存的或过往的私人或职业关系。
调解员M在调解一起借款纠纷时发现,欠款一方的当事人乙是位个体工商户,开了一家专卖店,而店面是调解员M名下的不动产。
此案调解员M是否构成利益冲突呢?答案是肯定的。租赁店面虽不是争议标的物,但如若调解不能成功,甲到法院起诉乙,乙的商店可能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乙归还甲的借款后,其支付能力的下降,可能导致无力支付或延期支付租金。由此可判断调解员M与纠纷的解决结果间形成利益冲突。另外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M与乙间长期存在租赁关系,往来在所难免,即使双方并无交情,也不致影响调解员之中立与公正,但瓜田李下毕竟容易心存疑惑,即使甲方豁达表示接受调解,但心存疑虑,若调解过程中稍有误会,则关系迅速恶化且调解员容易遭到指责。所以,调解员M主动退出调解是明智的。
2.在调解准备阶段,询问是否存在、可能存在的回避事由,是必需的。
在诉讼中,程序法规定法官在庭审开始时应当询问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回避事由,得到否定的回答后程序继续,若当事人当庭或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则法庭应休庭并由诉讼法规定的主体来决定是否应回避。
因此,在调解的开始,开场白阶段应该有这样的说明:
“按照调解员的职业伦理,调解员或其近亲属在与案件存在利益冲突或存在可能影响调解员中立地位的情形时,调解员应自动或依当事人要求退出调解;调解员应及时披露其所知的可能对其公正性产生疑虑的现存的或潜在的利害关系,由当事人各方决定是否应继续调解;如果这一事实是在调解开始后发现的,调解员也有义务尽快告知当事人。”
3.调解员应当及时全面披露其所知晓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由,调解员披露相关情况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进行调解。
比如一位10岁女孩在学校中受伤,家长认为学校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瑕疵,故提起诉讼,法院将纠纷交给调解员L调解。
调解员L:今天我们召集进行第一次公共会议,在调解开始前,按照调解员行为准则,我必须说明的是,我的女儿小L与这个案件的受害人一样,同样就读于这个学校,而我同时也是学校家长委员会的代表,我被推举担任这个职业已经有两年时间,也经常参与学校的一些公共事务的讨论。如果你们认为此事项足以影响调解的中立性,希望你们及时提出,我们也会按你们的期望更换调解员。
学校代表:这是哪里的话。您是个公道的人,家长委员会代表是个荣誉职位,这几年您为学校的发展提了不少可行性意见,我们相信您的公心。
学生家长:我上次开家长会时接触过您,我相信您是个公正的人。
调解员L:既然这样,那我就继续调解吧,也希望你们能支持我的工作,我们一起合作尽可能拿出一个大家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4.如果调解员的利益冲突可能被合理地认为削弱了调解的公正性,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调解员退出调解,调解员均应主动退出调解。
比如我们上面提到的调解员M的案件,即使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由M继续调解,但基于对案件利害冲突的评估,调解员M主动退出调解为宜。
5.无论如何,调解员不应从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或建立的信任感中获益。比如:(https://www.daowen.com)
调解结束后,当事人甲公司的总经理对调解员K的法律素养、调解技巧、敬业精神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他了解到调解员K同时也是一位执业律师时,他找到了K,希望聘请K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请问,K是否应该接受这份聘请?
肯定意见:Why not?甲公司希望聘请K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是通过接触了解到K的工作能力,并不是K在调解中给甲公司什么好处,可以接受。
否定意见:K不能接受这份工作,否则会影响调解员的职业形象。
我们的意见:哪怕身正不怕影子斜,哪怕在之前的调解中,K并没有给予甲公司私下照顾,但若K在调解结束后被甲公司聘任为公司法律顾问。公众看到的,往往只能是事物的表面结果,而无暇去探究真相到底如何。在这一事例中,公众看到的是“K在调解结束后被甲公司聘任为公司法律顾问”这一事实,而聘任的考量是缘于K的业务能力,还是一种利益照顾后的酬谢,无法判断。第三人没有义务以最大的善意来揣测或评价这一事件,相反,事件自身可能成为某种流言或恶意揣测的导火线或育菌床,其发酵的结果必将导致当事人和公众对调解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这种合理怀疑的毒素会蔓延,且深植于人的内心判断,形成偏见,这种偏见很难拔除,损耗的是职业的公信力。同舟需共济,一个职业口碑的建立,除每一个从业人员的兢兢业业,克己奉公外,还包含牺牲,这种牺牲包括对利益的放弃,哪怕从放弃者的角度而言,利益的取得光明磊落,但利益的取得可能同时给职业的中立公信带来怀疑的阴影,也应自觉放弃。
综之,我们认为调解员K不宜接受甲公司的聘任。
调解中,调解员Z发现当事人丁想出售一套名下房产筹款履行债务,他想到自己的妻弟丙正想买房子,于是,他联系丙丁两人见了面,并促成两人就房屋成交价款达成一致。
一种意见:一个想买一个想卖,居间介绍,也未收费牟利,不挺好的,难不成调解员Z这样做,好心还受指责?
我们的意见:是的,调解员Z从一开始就应该避免这样做。即使他内心坦荡无私,即使他并未从中获利,即使房产的成功交易,提升了当事人的偿债能力,并积极促成了纠纷解决。但无论如何,我们认为,调解员Z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职业行为道德准则。
首先,调解员Z的行为,利用了在调解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或商业机会;其次,他参与妻弟与丁间就房屋交易价款的价格磋商。合理的怀疑是:丁会不会为了让调解员偏向己方,而在房屋交易价格上有所让步,取悦调解员或变相完成利益输送。
在合理怀疑的阴影下,即使对天盟誓都无法让人完全信服,最好的方式就是完全的、绝对的利益隔离,或许有些不近人情。但制度就是最好的防火墙、防腐剂。
关键句:当事人给调解员奉上一束玫瑰时,调解员能否接受当事人的礼物?
答案当然是不行。但凡事不可绝对。“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人不可能活在真空中,与法官衔命审判不一样的是,调解员的角色职能更多的是居中调停和第三方斡旋,成功与否,无法挟国家强制力当后盾,更多依靠调解员的人格魅力、纠纷解决的经验与智慧和当事人的信赖。很难想象,一位在当事人眼中冷若冰霜、拒人于千里之外、不食人间烟火的调解员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关系。
美国律师协会、美国仲裁协会争议解决协会于2005年8月联合颁布的《调解员行为示范准则》中对此类行为的合理处置作出指引:“调解员不应馈赠或接受礼物、好处、贷款或其他可能引起对调解员公正性产生实际或想象的质疑的有价值的物品。”但同时规定,“调解员可以接受或者给予能够促进调解进行或尊重文化习惯的很小价值的礼物或附带性的物品或服务,只要这样的行为不会导致当事人对调解员公正性产生实际或想象的质疑”。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赴欧盟司法调解考察团在德国柏林地方法院参观调解室时,发现调解室桌子上有一盘曲奇饼干。德国法官解说,这是担任调解员的法官从家中带过来的,自己动手做的,免费提供。这种“共乐乐”氛围的营建,有利于调解的进行,当事人也不会因此产生与公正性有关联的质疑,常理之内的礼物互送、食物共享,可为、可接受。
再比如,在调解时,当事人甲带了一束花进来,说是要送给调解员的,你应该怎么处理?
调解员M:我在想,坏了,当事人乙也在场,他肯定心里会犯嘀咕,甲不是和调解员有什么关系,无事献殷勤,想博好感啊?为了显示我的公正性,我拒绝收下花,并将甲批评了几句。
调解员Y:不,不,我不这样认为,如果断然拒绝,不仅甲会觉得我不近人情,乙也会觉得我是不是有些反应过度,不利于调解的进行。我应该这样做:高兴地收下花,转身向乙说,你看,这花多漂亮,甲一大早地给我们送花,真是个调解成功的好兆头!(将脸转向书记员)小李,你去找个瓶子,将这花养起来,装饰装饰这调解室。
当然,某种行为是否可能引发当事人对调解公正性的负面联想,应该放在一定的现实场景中,结合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习惯认知,进行评判。比如在乡村调解时,调解员上门调解,碰上主人家正在办流水席,添双筷子加个坐,一块儿吃,是符合风土人情的。但在陌生人社会,调解员若这么干的话,恐怕投诉很快就上门了。
世间百态,无法一语以贯之,更无法罗列穷尽。事关职业伦理与当事人信任,临事如何决断,其中关键种种,应审时度势、换位思考、克己慎独、以公心换信任,诚然。
讨论题
谈谈你为什么选择从事调解员这一职业,你觉得调解员这一职业需要怎样的个人修养?
(课堂提问与自由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