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个案例——“锁在门外”(The Lock Out)来说明
基本案情:
原告G是两个孩子的母亲,没有工作并完全依靠社会福利救济。
被告P是一个成功的律师,拥有并经营一幢六层公寓。
G租住了公寓的地下室并与P订立了租赁合同。在合同期内的第三个月,G没有按时缴纳租金,于是P在催告的同时告诉G要么5天内付房租要么搬出去。
最后期限过后G仍然没有付房租,于是P将公寓的门锁更换。被锁在门外的G和孩子们只好到一亲戚家借宿,10天后才找到新的房子。
此时,P同意G将房子中的东西搬走,打开门时才发现,因为锁门事件而造成的损失有:
(一)冰箱中价值75美元的食品因腐烂而无法使用;
(二)G的汽车钥匙被锁在房中,10天内无法使用汽车送孩子上学也无法开车找工作;
(三)在亲戚家借住期间,G向亲戚支付了100美元;
(四)孩子们养的猫饿死在公寓中。
于是,G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P赔偿因锁门事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官助理建议纠纷当事人通过ADR程序解决纠纷。
笔者担任了第二小组的调解员角色,拿到了一份白色纸打印的调解员指导意见,上面写道:“在你的国家中,房东因为房客拖延缴纳房租就将其锁在门外的行为是违法的,但现实中,狠心的房东经常这样干。”
另外,说明提供了一个可能促成调解的契机,那就是,G最近正在申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台电视机,如果G与P之间的纠纷不能得到解决,在G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同时,P也可以提出起诉要求G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金,在G没有找到新的工作之前,很可能无力支付这笔钱,这将严重损害其银行信用记录,使其在分期付款或找工作时碰到一定的麻烦,因此G可能会更积极地追求以调解方式尽快解决纠纷。
G手中有一份黄色的文件纸,而P手中是浅绿色的,观察员手中有一份深绿色的。除一致的基本事实外,笔者知道每一份文件纸中有一些笔者所不知道的信息,除非当事人肯告知,调解员不能主动去探寻这些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笔者促使双方达成了纠纷解决的方案。最终解决方案是:(https://www.daowen.com)
1.P必须对自己锁门的粗鲁行为当面向G道歉,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都有损失且比较接近,P同意放弃拖欠的房租,而G也放弃就锁门事件造成的损失索赔;
3.P必须送G的孩子们一只他们喜欢的猫。
在小组汇总的阶段,有三个小组报告促成了调解协议,第四小组宣告调解失败。
在促成调解协议的小组中,第三小组的方案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基础上,P向G赔偿200美元;而笔者的同事向国慧法官所在的第一小组所促成的调解协议似乎更有创造性:
1.双方继续延续租赁合同,并对过往的不愉快不予追究,互不赔偿;
2.P在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中为G提供一份打字员的工作,以让其有稳定的收入支付房租。
两位讲师在点评时发出惊叹,如同听到了一个美丽的东方传说,但他们很快承认这是个双赢的、增量的、和谐的和意想不到的结果。
在失败的第四小组中,G向P提出了赔偿1000美元的赔偿方案,且毫不让步,调解员最后只能宣布放弃调解。
第三、第四小组与前两个小组的区别是:在调解过程中,G对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犹豫不决,于是以电话咨询了其叔叔的意见。在这个案件中,观察员有一个兼职的角色,那就是G的叔叔,其任务就是当G无法做出判断时,可以打电话向其咨询。
在点评中,调解在G打电话后变得困难起来的原因被揭:G的叔叔知道P即将被提名为司法服务局董事成员,在这关键的时候,社会形象对其而言相当重要,而采用锁门的方式将一个带有两个孩子的单亲母亲锁在门外并导致猫的死亡,如同黄世仁逼债的形象对P是极其不利的,也可能被竞争对手将事件妖魔化,因此建议G采取强硬的态度。G在返回谈判桌之后变得自信和强硬起来。
调解员虽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P从G的话中知道他的软肋已经暴露,与一个靠救济金生活的妇人的银行信用记录相比,P谋求董事的目标无疑有着更高的含金量和心理定价。于是在第三小组中,G提出了500美元的要价,谈判后以200美元成交;而第四小组中的G则漫天要价,提出1000美元的赔偿数额,且毫无让步的意思。
在失败原因分析上,就经济因素而言,1000美元对于P这位有钱佬(Deep-Pocket)来说,不是一个难以接受的数目,但在喉咙被扼的状态下谈判,这个要价无疑有着“趁火打劫”敲诈勒索的味道,这是P所无法容忍的,且G拖延支付租金是锁门事件的导火线,G违约在先却从不信用的行为中获益,无论是从道德层面、法律的要义还是谈判策略上,这种行为都是不应当被鼓励的,也无法确保G在尝到甜头后不会得寸进尺,这也是P宁愿冒着社会形象受损也不肯让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