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在中国古代审判中的运用
心理学的知识被运用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西周时,统治者设立大小司寇的官职,掌管全国的司法审判工作,同时规定“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即“五听之制”:
一为“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也就是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除非将撒谎当饭吃的人,否则,人一撒谎,自然有生理上的反应,西方的测谎仪就是基于此原理。通过人说话的内容判断一个人是否在撒谎,理屈的人容易前言不搭后语,前后矛盾,说谎时情绪容易紧张慌乱。
二为“色听,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也就是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撒谎的人面部表情会因羞愧而发红。
三为“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也就是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情况,没有说实话的人,会急促地喘息。
四为“耳听,不直则惑”,也就是向当事人提出一些紧要的问题,如果其回答不着边际或心神不宁,则可以判断其有撒谎的可能。
五为“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也就是观察当事人的眼神,眼神躲闪或不再直视,必有理屈之处。(https://www.daowen.com)
就现代心理学而言,“五听之制”或许属心理学观察的皮毛之术,但远在3000多年前,在西方社会仍处于蒙昧时期和神灵裁判的同时代,中国的司法审判已经通过对当事人神情和语言的观察来判断其言辞的真实性,不能不说有其独到之处。
被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葛建萍,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形成了一套“听、观、引、断”的民事审判方法:
“听”,就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倾听;
“观”,就是在审理过程中善于观察当事人的反应;
“引”,就是在庭审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自我教育;
“断”,就是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争执焦点,及时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准确的判断。
其中的“听”与“观”二字与中国古代的“五听之制”有异曲同工之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