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的一般性结构

二、调解协议的一般性结构

一份完整的调解协议,一般由标题、纠纷各方的自然情况、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案由、一般性说明、协议条款、各方签名、签名的时间地点几部分组成。

1.标题。标题可简可繁。简者如“调解协议”,繁者如“张某与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关于A-3工程标段施工纠纷的调解协议”。

2.纠纷各方的自然情况。调解协议应当明确记载纠纷各方的自然情况。自然人应记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在中国人重名现象普遍的情况下,公民身份证号对公民身份的识别相当重要);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登记地址等;委托代理人应注明身份及授权范围(如果当事人未亲自参加调解,只是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在调解协议签署时,必须查明代理人是否得到当事人对纠纷涉及事项作出实体处分,可代为签署调解协议、和解的授权),法定代理人需说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在调解协议签订前,调解员应查明签名各方的身份,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合同,查明代理权限等。

为方便行文,通常将纠纷各方分别定为甲方、乙方及第三方,不同于裁判文书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3.一般性说明。在审查调解协议时,经常看到调解员将双方纠纷过程简略,表述为:“双方纠纷,经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虽然许多调解原告都附有起诉状,但调解与诉讼不同,调解可以结合诉讼请求但不拘泥于诉讼请求进行,可以超越诉讼请求设计调解方案,所以,花费一定的笔墨,对纠纷的事由、内容进行一定的叙述,可以避免调解协议签订后权利方重复主张权利。比如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主张的项目很多,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费等,如同调解协议中仅简单约定“用人单位应于调解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补偿款若干元”,却未说明双方争议的项目包括哪些,赔偿款的项目包括哪些,则劳动者有可能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以若干项目未获补偿而向法院另行起诉,冲突再起。

一般性说明根据需要可繁可简。简者只说明案由,繁者可尽量明确部分事实和细节。应该指出的是,与判决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不同的是,调解只要当事人各方能达成纠纷解决的协议,事实如何,是非曲直,未必需要争个明白清楚。(https://www.daowen.com)

[案例3.4.2] 王某起诉刘某要求归还80万元的借款,并提供了80万元的转账凭证。刘某答辩王某确实转到自己银行账户80万元,但此笔款项是王某议定与自己合伙开办家庭旅馆的出资款,目前家庭旅馆营运中略有亏损,王某反悔,要求退还款项。就该款项到底属于借款还是合伙出资,双方均无法提供书面证明。

所幸的是纠纷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中,表述为:“甲乙双方就80万元的款项纠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未认定该款项到底属“借款”还是“合伙出资款”,因为既然乙方同意在半年时间内分三期归还该款项,甲方也同意接受,款项性质已经不重要,因为调解协议的收官条款是:“本调解协议签名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该款项所产生的纠纷,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一般性说明还可以增加例行说明,比如:“纠纷各方在调解员主持下,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内容。”这些一般性说明排除了“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和“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存在。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以上述事由反悔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调解协议的尾部设计如:“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由调解组织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