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过程中不当行为的避免
我们前面提到,调解员的地位是中立的,心态应该是超然的,在调解过程中,有几种不当的行为应当避免。
(一)对案件是非问题与责任归属的不当评判
真相往往随着调查的深入而逐渐浮出水面,即使是未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调解员,仅凭日常经验法则,也可以对纠纷中的事实、是非和责任归属形成一个基本判断或者说是内心确信。这种基本判断可以帮助调解员确定调解的方向并拟定调解的策略,但是,在调解过程中,无论是在单独会谈还是公共会议中,调解员都不宜明确表达自己对于纠纷的评判,即使是在调解协议最终达成时对是非的分清和责任的归属,也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权的范畴。调解员不同于法官,调解的程序也有别于法庭审理,与法庭的查明是非、分清责任不同的是,调解员的职能是帮助和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因此,调解员并不拥有裁决权,无权对案件的是非和责任归属作出评判。即使调解员内心确信符合客观事实也不能说,因为不适时或不当的评判不仅会影响调解员的中立地位,而且会导致当事人对调解员不信任情绪的产生。
(二)对当事人的不当评判
在与一方当事人进行单独会谈时,有些调解员会有一种“和当事人谈得挺拢”的感觉,有些调解员为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在单独会谈时会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一些评判,比如:
调解员:我也知道你是很冤枉的,某乙和你合作了那么多年,到最后还摆你一把,做人确实是有些不厚道。(https://www.daowen.com)
调解员:你知道你这种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有多恶劣吗?人要脸树要皮,不要出门被别人戳脊梁骨!
第一段话中调解员说这话无论是为了和当事人套近乎还是真实想法的流露,都是非常不当的行为,说句不好听的话是“屁股已经挪到一方当事人边”,这种“背后言人是非”的做法不仅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使得调解员背离了中立地位,也违反了调解员的职业道德。
而第二段话中居高临下的训话也是不当的,调解员不是法律事实的裁判者,也不是道德的说教者,对于当事人的道德评价和训诫是不合适的。当然,事物也不是一概而论的,在乡土社会中,笔者曾目睹一位老人在协助法官调解时训斥不尽赡养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那位当事人是他本家侄孙,当事人在受到训斥后十分羞愧,当场签订了调解笔录并即时清结义务,这也是一种符合国情的中国式调解。
思考题
在调解过程中,你是否碰到过尴尬场景,说说你是如何临机处置控制场面的。
(学员心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