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谈判动机及内心顾虑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的动机都是混合的、复杂的,但稍加分析,即有明显的脉络可循。
就G而言,核心动机是通过起诉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赔偿,非物质动机是通过起诉告诫P的违法行为,使其明白通过锁门的粗暴方式来解决与租户间的租金纠纷(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因财务困难时的客观不能)在社会评价上是不道德的,在法律上是违法的,在理性上是不智的。
G的顾虑是,她的诉讼能力与P相较是不对称的,无工作、两个孩子和靠社会福利救济生活的财务状况决定了她不可能意气用事去打一次“斗气不求财”的高成本诉讼,再加上对银行信用调查的顾虑,在动机、目标和决策顾虑上,得到合理赔偿后双方调解结案对于G而言是最理想的期待结果。
对P而言,在启动诉讼方面,作为被告的角色是被动的,当然,他也可以通过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来反制G。作为律师和大宗地产的所有权人,在诉讼能力上P无疑拥有绝对的战略优势。争讼的标的是如此之小以致在P的取舍评价中不能称之为利益,也不是追求的主要目标,诉讼的动机是在解决与G之间的麻烦后,同时给未来其他可能存在拖欠租金的客户一个明确的警告。
其顾虑是,P即将被提名司法服务局董事成员的信息使得P不得不重新评估和制定纠纷解决策略。司法服务局董事成员意味着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在得到提名和参议院通过表决之前,社会形象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与新的目标相比,与G的诉讼拖延将可能成为一个危险的变量,影响新目标的实现。
从纠纷解决策略上,对P而言,拖延无疑是最好的策略,最好拒不调解让案件进入诉讼,G将因为无法支付诉讼所需的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而自动撤诉或接受屈辱的调解方案。因此,在G尚未觉察和掌握信息之前体面且低成本地解决纠纷,成为P的首选价值。
从调解员的角度,这起纠纷中,双方均有促成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双方均想从纠纷所引发的麻烦中走出来),也有消极因素(双方所掌握资源的悬殊),即P过于强势。当然,P也有其软肋,即谋求司法服务局董事成员需要一个好的社会形象,而欺负一位拖欠房租的单亲母亲显然不利于这一目标。在G向其叔叔打电话咨询之前并没有掌握这个情报,只有P心知肚明。(https://www.daowen.com)
笔者和向国慧提出的解决方案对于P而言,双方都保留了各自的尊严,笔者要求P送给G孩子一只猫的行为也是一个和解的信号。而向法官的提议能为P所接受,并不是P乐善好施,也不是G的工作能力符合P的要求。P的如意算盘是:在纠纷解决后,如果有人以“锁在门外”事件作为把柄发动名誉攻击的话,那么,在P手下工作的当事人G无疑是最有力的辩护人。至于提名成功后,是否应将G继续留下,那是以后的问题了。向法官并不可能了解P的真正想法,但其看似富有人情味的解决方案迅速为正处于不同困局中的纠纷双方所愉快接受。
第三和第四小组在调解过程中碰到了障碍,是因为G的叔叔所提供的信息制造了新的不均衡,使得G的心理预期迅速提升,调解障碍增大。
在这个案件中,对于G在打电话之后的变化,调解员虽然不知道具体的原因,但完全可以从当事人的情绪变化中感受到。在这个时候,调解员不应该急于促成调解,而可以采用“背对背”的方式与G交谈,从中了解导致G态度变化的原因。也有可能在与P的私下交谈中得到这个信息,但必须强调的是,调解员在与当事人一方私下交谈时,其所得到的信息,在未得到交谈者允许前,是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透露的,连委婉暗示都不允许。
即使G开出1000美元的高价,调解仍然是可能促成的。因为P的顾虑在于G可能贪得无厌,得到好处后仍然没完没了,或者将对P的纠纷解决当成一次“弱者的胜利”而到处炫耀,也同样会损害P的社会形象。
事实上,这个问题也很容易解决,调解员可以建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中设置保密条款,即P在支付1000美元的赔偿款之后,G负有保密义务,若有违反,G将支付超过所得的赔偿金。P虽然有花钱买平安之嫌,但无疑也是解决纠纷的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