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的培训及资格准入

二、调解员的培训及资格准入

(一)美国

美国早期的一些调解项目要求调解员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有些州还要求只有律师才能调解某类特殊案件,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受到了强烈批评。目前大部分州规定调解员的任职资格是参加过调解培训,同时,一些州建立了调解员会员组织,进行行业自律。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近年来调解业发展较快的国家。2000年,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开始通过全国非诉讼纠纷解决咨询委员会建议设立调解员最低标准,其目标是:制定调解员行为规范;保护调解产品使用者的利益;建立调解行业的包容力与凝聚力。[1]2005年,澳大利亚邦德大学的布勒教授建议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调解人资格认可系统”(NMS),制定调解组织的最低标准:(1)不少于10名调解员;(2)能为调解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研讨会、经验报告会等;(3)完善的行政管理机制等。同时规定了调解员的资格认可标准:(1)最低工作量标准,每两年不少于25小时的调解;(2)每两年20小时的专业继续进修。

(三)中国香港地区

中国香港地区近年来也进入了调解的快速发展及普及期,目前许多机构都具有经过评审或未经评审的调解员名单。可给予调解员认可资格的评审机构,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香港分会。

(四)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台湾地区的调解员分“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和“法院附设调解”两块。其中“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要求为“乡镇市内有法律或其他专业知识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而法院附设调解对于调解员的要求为:(1)品行端正,很有信誉;(2)对调解工作富有热忱;(3)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时间;(4)身心健康有说服能力;(5)对解决民事或家事纠纷具有专门经验;(6)具有丰富社会知识经验;(7)其他经认为适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