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中立性的制度保障

一、调解员中立性的制度保障

(一)自主决定:将决定权交给当事人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中立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重大事项和实质进程是由当事人而不是调解员最终决定的。

首先是在调解员选择上的自主决定。在大部分国家,当事人是无法选择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的,但如同挑选仲裁员一样,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中意的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2008年,在北京举行的多元纠纷解决国际研讨会中,来自美国纽约州法院的ADR运行事务协调专员丹尼尔·魏兹先生介绍了当事人选择调解员的情况:

在许多法院都有这样一个名册,名册上是当地调解员的名字、相片、他们所擅长的领域、成功个案的介绍和收费标准,当然,也有一些调解员是不收费的,他们是志愿者或隶属于某个公益性组织。当事人可以从这个名册中挑选自己喜欢的调解员,当然,挑选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种选定必须在5天内完成,如果在5天内他们不喜欢这个调解员的话,可以重新选择,由法院书记员或ADR运行事务协调专员对调解员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进行审查。一般而言,调解的前4个小时是免费的,如果超过4个小时,当事人必须选择放弃调解或收费继续调解。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考察团到英国进行调解制度的考察,负责接待的英国司法部官员介绍了英国的情况:

在英国,法院的立案部门有一个调解员的名册,名册上的调解员都是英国调解协会的会员,经过系统的调解员课程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时,法院的书记员在对案件进行中立评估后,一般会建议当事人采取调解或其他诉讼替代的模式调解纠纷,名册上各种调解员都有,收费的、不收费的,或者擅长某个领域的,都可以通过浏览调解员名册来选择调解员。调解员名册也被放在互联网上,如同到医院,你可以自由选择一名医生来解决你的问题。当然,口碑好和信誉度高的调解员容易被挑中,如同好医生受青睐一样。一些公益组织还建立一些热线电话,接线员除给打电话的人一些及时帮助外,对于纠纷,也会引导他们通过调解解决。

其次是在当事人程序安排上的自主决定,其中包括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的方式等,调解员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在诉讼或仲裁中,开庭的时间、地点都是由法庭或仲裁庭安排决定的,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如当事人不能按期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就要承担某种不利的后果(如“裁定视为撤诉”或“缺席审理”)。而在调解中,这些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调解员只能通过协商、沟通、说服的方式促成各方当事人合意,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的,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

调解的自主决定权的核心是当事人对调解最终结果的自主性。在大部分的调解中,调解员会给纠纷双方提出建议性纠纷解决方案,促成调解达成。但就调解员职业伦理而言,调解员不得基于追求更高的调解成功率、利己主义动机、更多的收费或外部压力,而在调解过程中削弱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决定权。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于是否接受调解协议的决定,必须是在其自愿,未被欺诈、胁迫的状态下做出的。(https://www.daowen.com)

(二)偏见的拔除

康德说过:每每最让我感动的事,是头顶璀璨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准则。司法的真谛在于正义的分配与运送,赋予法官力量的,并不是其手中的法槌和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是其“秉承对法律最诚挚的理解,根据法律规则尽可能复原事实的真相,回应着自己内心中道德准则的呼唤”而作出判决。调解员某个意义上也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也在尽可能修复被纠纷所破坏的某个社会关系,其内心的公正十分重要。

这种内心修为主要体现在“拔除内心的偏见”。

人生而平等,却活在无所不在的偏见中。偏见如人内心中的雾霾,人们不承认它的存在,它却在不知不觉中飘来,遮蔽视野,影响判断力。

偏见的产生是多方面的,许多时候如杂草的种子,因为某种机缘飘落在心中,不觉中生根发芽,比如:

在某些人心目中,某个省的人就是骗子的代名词,而某个地方盛产黑社会。在装修新房的时候,来自某个省的装修师傅偷工减料,而且用了不环保的产品,导致房屋的甲醛严重超标,几个月无法入住,为了这件事,某个人还和太太吵了一架,事后对那个省份的人严重不信任。

调解员的偏见也可能因为下列原因而产生:

调解员是西班牙队的粉丝,而当事人甲是意大利队的铁杆球迷,在调解的前一天晚上,意大利队把西班牙队打了个落花流水,调解员很懊恼,而调解开始前,甲竟然在调解员面前大谈昨晚的比赛,眉飞色舞且不顾调解员不耐烦的反应。

当事人乙竟然在调解员面前随地吐痰,未经同意就当面点燃一根烟,随意地将烟灰弹在地板上。

人是情感动物,可能互相喜欢,也可能相互厌恶。但作为一名调解员,可以不喜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但必须警惕不能让这种厌恶或者偏见影响判断力,更不能因为对某方当事人有好感而偏袒他。

解决的办法是,最好能拔除内心的偏见,以平等之心对待当事人;如若不能,至少不要让偏见影响判断,导致偏袒行事;如果连第二点都做不到,应该及时主动退出调解,同时也建议进行内心调整或进行调解员职业伦理的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