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适合当调解员
什么人适合当调解员?调解员一定要经过系统的法律训练吗?调解员是否学历越高越好?这些问题,我们放在这一章节中逐一回答。
记得周星驰的电影《食神》中有这样一段台词:根本没有什么食神。人人都可以成为食神。
同样的道理,真正的调解能手,不是从法学院培训出来的,而是从实践中磨砺出来的。“黑猫白猫,能捉老鼠的就是好猫。”只要能够解决纠纷,化讼止争,促成矛盾的化解与纠纷的解决,就是一名好的调解员。
对于调解员的准入资格,现行的法律中,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其中,除了要求成年(年满18周岁)、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硬性杠杆外,其余都是属于“宽泛性”的要求。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司法部法制司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解读》中,对于《人民调解法》第14条规定的立法思路是这样描述的:考虑到人民调解员的优势并不在于年龄、文化水平及法律教育背景,在传统乡土社会,调解员的优势在于对当地风俗习惯的熟悉、调解员个人的威望,这些与教育背景的关联度都不大。当然,调解也需要一定的技巧,同时也需要一定法律知识的支撑。
“我有一些优势是法官所没有的。”
面对前来基层调研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蒋惠岭副主任,刘东华一点也不犯怯,掰着手指头就说开了。
“我会本地方言,而现在的许多法官都是考公务员进法院的,不懂本地方言;我在这地方土生土长,风土民情我了如指掌,调解时可以参考当地习惯。现在,我和书记员小彭成了好朋友,我向他请教法律问题,他向我学习当地方言和风俗习惯。
其次,我的工作方式比较自由和随意,却也比较符合村民的习惯。法官都是坐班制,朝八晚六的,可白天村民要上班或上地里去了,人都不好找。而我就不同了,我可以在夜里或休息日找上门去调解,自己带几包茶叶或拎点小酒,像串门又像唠家常似的,只要身正,没人会说闲话,但法官不行,上门连茶都不敢喝哩。”
——摘自《乡土社会传统调解资源的激活——厦门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样本分析》
刘东华在成为调解能手之前是一名令当地镇政府头痛的老信访户。20世纪80年代,退伍后的刘东华回到户籍所在的农村,想干个体运输户,于是向隔壁地区的运输公司买了一部报废的中巴,谁知却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诉讼过程中,刘东华自学法律,诉讼下来,刘东华也“久病成医”,经常为当地的村民代书书状之类,后来成为公民代理。海沧东孚法庭庭长在走访中发现这位奇特的“草根法律人”,于是邀请他成为法庭的驻庭调解员,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刘东华共调解案件542件,涉案金额895万元,在刘东华的调解办公室中,锦旗满满地挂了一屋子。
就文化水平而言,刘东华是高中毕业,当过兵,做过个体户,见过世面,能说会道,属乡土能人类型。而小嶝好厝边会所的调解员洪木课,则是另外一种类型。
小嶝是一个四面环海的小岛,与金门隔海相望,面积只有0.88平方公里,11个姓氏2800人。小岛因1958年的“八二三”炮战而闻名世界。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居民出岛办事极不方便。2007年,翔安法院大嶝派出法庭在处理岛上一起家事纠纷时,邀请一位当地德望较高的老人协助调解,法官用电话进行指导,纠纷很快解决了。
这件事给了法官很大的启发,于是,经批准,法庭在岛上设立了“好厝边会所”(闽台方言“好邻居”之意),就是整一个场所,配置桌椅茶具,通上电话,订几份报纸,钥匙交由特邀调解员掌管,调解员可以在此主持调解,村里老人也可以在此休闲交流,聊一下家长里短。
好厝边会所成立后,社会效果特别好,一是法官上岛有了落脚点,二是特邀调解员也有了调解的平台,村里老人也多了一个泡茶议事的场所。好厝边会所的经验后来受到了省市领导的肯定,在翔安许多传统乡土社区,陆续建立了“好厝边会所机制”。
——摘自《小嶝“好厝边会所”纪实》
与刘东华的能说会道不同,小嶝好厝边会所特邀调解员洪木课调解成功率高,在于他的辈分高与道德威望。出生于1945年的洪木课在小嶝岛生活了一辈子,家长里短,如数家珍,德高望重,说话有分量。辈分、阅历、德望,都足以让老洪主持调解时,形成强大气场,不怒自威,掷地有声。(https://www.daowen.com)
但是,无论是刘东华还是洪木课,在背后都有一个强大的职业法律团队支撑,那就是派出法庭或法院的法官、书记员群体,为调解员调解提供随时、全方位、点对点的法律指导,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的使用,也为这种讨论提供了互联时代的在线交流。这种交流既确保了调解的质量,同时也让法官对纠纷的解决做到心中有数,对一些可能激化的矛盾,提前预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稳控。
当然,乡土社会的调解员也有其先天性不足。
当然,我们也发现,乡土社会的调解员在调解邻里纠纷、农村家事纠纷方面,有其地理性优势,但也有不足。不足之一在于对一些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大部分乡土社会调解员无法胜任,这是因为乡土社会的调解员文化水平普遍一般,知识结构单一,且对事物的认知有着较固定的思维方式,对新生事物的学习能力、理解力和吸纳力较差,通过继续教育提升能力和改善知识结构的空间不大。
不足之二是乡土社会的调解员有一定的地域性,因为调解员的权威相当部分建立在个人的威望上,张村的调解员老张到了李村,其调解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解决的办法是建立“一村一调解能手,建立调解网络”,同时在乡镇一级配置专职调解员,指导、协调辖区调解工作。
不足之三是因为文化水平的限制,即使在其擅长调解的领域,纠纷会得到解决,但调解所需要的配套工作如调解笔录制作、调解协议起草、卷宗归档,大部分调解员无法独立完成。解决的方法是为其配置文化水平较高的助手,大学生村官是很好的助手,但许多村庄并未配置大学生村官。一些法院将新进大学生驻村计划与乡土调解结合起来,让刚从法学院毕业带有法学浪漫气质的大学生与乡土调解形成组合,结果发现,他们从彼此身上都学到了许多东西,许多人甚至成为“忘年交”。
——摘自黄鸣鹤《厦门法院调解资源调查报告》
除了乡土社会调解能手,许多人都是调解员的上好选材或绝佳人选。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可以从几方面去挑选或发现调解员。
一是退休的法律人职业群体。医生是老的好,法官也是如此,年纪越大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阅历的丰富、经验的积累,人情世故的洞察,纠纷解决技巧的娴熟,话事说理,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目前中国对于法律职业也是采用统一的退休体制,而55岁的女性和60岁的男性,其经验阅历十分丰富,体能也能够满足纠纷解决工作的需要。厦门是个宜居城市,也是许多人退休后选择定居的城市,退休的法律人群体存量不小。海沧法院的特邀调解员队伍中,有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局干部,实践证明,正是这支不穿法袍的调解员队伍,协助法院调解了大量的纠纷。
二是法院速录员队伍的转型。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因为工作需要,法院录用了一批司法辅助人员,主要从事法庭速录或其他书记员工作。这批速录员为法院贡献了青春年华,由于编制的问题,无法转为公职人员,且随着年龄的增大,面临着出路的问题。这些速录员同时也是法院的财富,大部分速录员师从过多位法官,言传身教再加上自我学习,实践经验十分丰富。湖里法院的社区法官姚亮建议对于这些优秀的速录员进行培训,让他们转型成调解员,也是法院内部调解资源的盘活。
三是公益诉讼人才的聘用。东孚法庭特邀调解员刘东华的成功转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刘东华成为特邀调解员之前,主要从事公民代理活动,同时也在一些征地拆迁项目中成为村民的维权代表,成为当地党委政府眼中的不稳定因素。东孚法庭因势利导,说服其从事调解工作,并在法庭为其设立了专门的人民调解办公室,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成功的。目前厦门还有一些热心公益诉讼及公民代理的人士,可以吸收一些调解能力强、有责任感的人加入到调解队伍中。
——摘自黄鸣鹤《厦门法院调解资源调查报告》
法律管的面最广,曾经有一位法院院长介绍说法院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这话也不是吹牛,的确,航天由国际空间法调整,航空可能涉及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法院得受理,空气污染可能引起环境诉讼,法院也得受理。只要有纠纷,法院几乎都管。法律涉及方方面面,但法学教育只是通识教育,而纠纷则是跨界的:保险合同纠纷,一位保险从业人员可能比法官对行业术语更了如指掌;一位客户与汽车维修厂因配件是不是原厂生产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一位汽车制造工程师绝对比法官更有专业上的发言权。当然,诉讼中法官可以通过邀请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或者将专业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但在调解中,如果由专业性、行业性人士直接担任调解员,是否更节约人力资源,更能切中问题,更容易促成纠纷解决呢?答案是肯定的。所以,域外ADR的发展有一种倾向,就是鼓励专业性、行业性人士担任调解员。调解员并不一定要精通法律,或者说,调解员只要经过必需的课程培训,了解法律的基本运行机制、调解的技巧和应当注意的职业伦理即可,在国外,这种培训也就几十个小时或一周时间。
某个领域的专家担任调解员,或由心理咨询师直接担任家事纠纷调解员,往往能发挥其专业领域的优势。目前的障碍是,专业人员的人力成本一般较高,国外专业性调解多采取当事人付费方式,故能吸引和招揽高素质人才加盟调解行业。在英国、美国,调解不但有效地解决了大量的纠纷,付酬调解还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吸引了许多高端人才。
中国大陆的付酬调解,起步晚、发展缓,主要是尚未培育出当事人付费的习惯,但最关键的是市场尚无法提供优质的付酬调解服务,让消费者(个人认为调解也是一种法律服务产品)觉得物有所值或物超所值。但当前“知识付费”互联网经济的成功,让笔者有了信心,或许,阅读此书有志于从事纠纷解决或已经开始接触纠纷解决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一起见证,或开启这个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