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的基本要求

一、调解协议的基本要求

调解协议不仅是调解员辛苦劳动的最后结晶,也是终结争议的书面证明。调解协议同时也是当事人各方协商而成的结果,是纠纷解决方案的书面载体,其条款设计的科学性、措辞表达的严谨性,将对协议是否顺利履行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调解协议起草的基本要求是:合法、明确及有可履行性。

合法。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调解协议的内容用词必须明确,应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https://www.daowen.com)

[案例3.4.1] 李某起诉张某拖欠货款,起诉时李某向法庭提交一张由张某签名的10万元欠条,张某提交了一张李某写的收条,上书“张某还欠款2万元”,说自己已经归还李某8万元,只欠李某2万元。李某急呼冤枉,说是张某仅归还自己2万元,收条上写的是“还(huán)欠款2万元”而不是“还(hái)欠款2万元”,由于双方是现金支付且现场无第三人在场,到底张某是支付了2万元还是支付了8万元,一时也愁煞法官。

可履行性。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有可履行性。比如,在某离婚纠纷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有这么一条:“女方同意和男方好好过日子,并争取尽早为男方生育一男孩。”首先,“好好过日子”是一种概括式叙述的日常用语,非法律表述,何为“尽早”?一年还是两年?或许顺其自然?女子肚子的事,医生都说不准,更何况还必须是“男孩”,生育性别鉴定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条款内容显然违反了调解协议合法、明确、可履行性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