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解的增量
2026年02月10日
四、调解的增量
我们反复说过,诉讼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在诉讼中,当事人要求什么,法官就审什么判什么,或驳回或支持,即使支持的话,也不得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件,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并未提出违约金要求,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双方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就判决违约金给付。这起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因为法官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在诉讼中,法官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当事人没说要的,你多给了,也是错的。
但在调解中,调解员则不必太受拘于当事人最早的诉求,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将其他人拉入调解中。
(一)提供担保增加信用
L公司:我们不是信不过K公司,但他们已经多次违约,再加上他们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们觉得,即使调解协议签订,也可能无法实现,还不如等法院判决,把作为抵押物的机器拍卖变现,更有保障些。(https://www.daowen.com)
调解员:K公司虽然遇到一些困难,但是M公司准备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入主K公司,扩大生产。如果将机器拍卖,收购计划可能落空,机器拍卖所得的价款也不一定能保证你们债权的实现。
L公司:如果M公司对K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话,我们同意接受调解协议。
(二)增量方案的提出
调解的最大优势,在于其不受当事人诉求的拘束,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员与纠纷各方都可以自由地设计增量方案,从而打破调解僵局。
这一方面笔者将在之后第六章第三节“一次美式调解培训的启示”及第七章第一节“厦门博饼第一案的调解思路解析”中展开具体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