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创新对绩效的影响
金融工具是货币资金或金融资产交易转让的工具媒介,是证明金融交易中各交易方责权关系的凭证和合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2000年进行了全面重组并于2001年初改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将金融工具定义为“使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资产,同时使另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任何合约”[4]。金融工具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基础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存款、贷款、普通股、应收应付款项、保证金等基本金融产品。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建立在基础金融工具或者基础金融变量之上的派生金融创新工具,其中基础金融变量包括利率、汇率、价格指数、证券交易指数、天气指数等金融或金融相关变量。
衍生金融工具创新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金融体系变革,它的发展同时受到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的推动。随着通货膨胀加剧,利率和汇率波幅增加,以及国家债务危机恶化,银行的信用度下降,投资者和银行用户对信用风险转移和流动性的需求与日俱增。与此同时,随着商业银行的发展,信贷需求总量的增长也引发了信用创造的创新需求。在供给方面,技术进步使计算机应用和通信基础设施得以普及,金融交易费用也随之降低,这使得金融机构愿意创造出新的衍生金融工具来获取更多的利润。此外,金融竞争、监管和管制的压力也迫使银行通过衍生金融工具创新应对产品同质化、金融脱媒、资产充足率要求、法定准备金要求等变化带来的挑战。现代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包括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期货和权证等。(https://www.daowen.com)
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扮演着经纪商和最终使用者的双重角色。当商业银行充当衍生金融工具的经纪商时,商业银行成为协助交易达成的中介,并没有成为衍生金融工具合约中的责权承担者,只是从交易中获取手续费和服务收入。在这种情形下,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拓展奠定了基础。当商业银行成为衍生金融工具的最终使用者,即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成为商业银行的自营业务时,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最终执行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或利润水平产生影响。显然,合理的衍生金融工具创新和使用能够使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改善流动性和资产利用率,从而提升整体绩效。然而,次贷危机的深刻教训表明,衍生金融工具的过度创新将给商业银行带来灭顶之灾。无论是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充当经纪商,还是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中充当最终使用者,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都将会对商业银行的绩效产生直接影响——尽管影响的正面性和负面性都有可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