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对金融体系的完善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体系的完善

如果真实金融体系中的“不完善”,如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道德风险、税赋和管制等不存在,而且金融市场是完全的,包含与所有经济权益交易相对应的证券种类,那么金融创新将会是中性的,私人部门和整个社会都不会从金融创新中获益或者受损(Tufano,2003)。Merton(1992)认为,金融创新的理论意义就在于将金融体系无限推进到零交易费用和动态完全市场的理论极限,使其接近Arrow-Debreu所设想的一般均衡理想状态;金融创新是驱动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并持续发展的“引擎”,它的目标是促使金融体系在各种不确定性经济环境下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实体经济增长。

Merton从理论上抽象概括了金融创新的本质和产生的原因,其他学者从规避监管、分散风险、降低交易费用、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降低道德风险等方面对金融部门的自我创新进行了更为具体的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Kane(1988)把金融创新看作监管-规避-创新的动态博弈过程。Horne(1985)与Merton(1992)都认为金融风险的分担是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Miller(1986)证实了税收和管制对金融创新的诱发作用。Ross(1989)首次提出金融创新也是消除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Grinblatt和Longstaff(2000)从美国债券市场发现了金融创新消除市场不完善的直接证据:一旦市场上现存贴现债券和附息工具难以合成时,新的本息分离债券(STRIPS)就被创设出来,以消除这种金融工具上的不完善。陈子季(2000)从宏观层面分析指出,金融创新有助于金融体系运作效率的改进,从而推进金融深化。张静等(2001)指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对立而统一”,监管理论发展落后将阻碍金融创新进一步发展,在放松金融管制的同时,应该加强金融监管与制度创新。王仁祥和喻平(2004)认为,金融创新能够形成新的金融管理方式和组织机构,有利于金融要素的最优配置,并改善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龚明华和雷电发(2005)探讨了金融中介、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的相互关系,认为金融创新通过影响中介和市场的界限实现了金融体系的内在调整。李翰阳(2009)认为,金融创新通过机构、流程和产品创新成为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金融创新不能脱离有效的银行管理、商业银行的经营本质和风险成本可控的原则。这些文献研究了金融创新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的理论意义,即金融创新的理论内涵就在于推动金融体系的自我完善。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规避监管、增加流动性和转移风险类金融工具成为金融部门内部的主要创新。欧洲美元、欧洲债券、货币市场基金、混合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和自动转账服务(ATS)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西方发达国家被创新出来,以规避政府监管。其中,后三项创新工具还大幅降低了金融交易费用,迎合了当时监管条件下的需求变化。外汇互换合约、可转换债券、浮动利率票据(FRN)、外汇远期、外汇期货、浮动利率债券、物价指数债券等创新工具用于分散和转移风险。(https://www.daowen.com)

上述这类金融部门内部的自我创新虽然一般不直接依赖于技术进步,也不对技术进步产生直接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金融体系内在缺陷,提供全新的金融工具,丰富金融产品种类,通过提升私人部门储蓄向金融资本转变的效率的途径来影响经济体系的投资行为。显然,技术进步对资本投入的依赖使金融部门间接地从这类金融创新中获益。

然而,金融部门自我创新中有一部分投机性创新需要引起高度警惕,如合约结构复杂且风险难以评估的二次金融衍生品、金融传销(pyramid schemes)、表外业务和避税港(tax haven)等。这类金融创新不仅远离了Merton(1992)概括的金融创新的理论意义,而且不能对技术进步产生推动作用,甚至有可能诱发金融欺诈和金融犯罪,往往成为各种金融危机的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