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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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导入】

同学们有谁能清楚地表述什么是法呢?

(用蓝墨云班课随机选择3个同学发言,根据同学们的发言情况继续老师的讲解)

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大到国家为何要依法治国、小到我们为何要依法办事就不清楚,就没有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更谈不上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也不能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

(引出问题)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呢?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究一番。

【PPT板书】

什么是法?

理论知识点1:法的含义

教师提问并解答】

提问:中西文中法的含义有区别吗?

解答:中文是象形文字。起初,我们的祖先对事物的具体形状进行描绘,以此造字。随着社会的发展,再也没有具体事物与复杂的社会现象相对应,则我们的祖先就在原来象形文字的基础上,或假借或取意或取音,以组成新的文字。中文“法”的产生也是如此。法的古体为“灋”,由三部分组成:“水”“廌”“去”。

提问:请大家思考一下,汉语有那么多偏旁部首,为什么我们祖先造“灋”字时要用“水”旁呢?

(用蓝墨云班课随机选择3个同学发言,根据同学们的发言情况老师进行总结)

解答:站在祖先的角度,在对水只有表面认识的情况下,唯一的结论是想将“水”的特征与“灋”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目标联系起来。汉朝许慎撰《说文解字》曰:“平之如水”。是故赋予法以“水”旁,是取水的透明和面平特征,寓意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这就是“灋”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目标。

廌(zhì),又称獬豸(xeìzhì),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古时判案,以其独角触者为非而败诉。

“去”是一种动作,意指将不法行为消灭。汉朝许慎撰《说文解字》曰:“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通过“法”的构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中文“法”的含义,即通过公平、公正的法的公开实施,消灭人世间的不平之事,使社会公平得以实现。

西文是拼音文字。最初,人们在描述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事物和发生的现象以表达自己的认识和思想时,首先确定发音,然后创设相应的拼写。法这一社会现象出现后也获得了自己的发音和拼写。西文中的Law(英语)、Recght(德语)、Pabo(俄语)、Droit(法语)、jus(拉丁语)等翻译成中文,既可是“法”,也可是权利。由此可见,西文中表示法的词,除了中文法的含义外,还有权利的意思,这就是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区别。这一区别,对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知识点2:法的特征

【PPT板书】

法的特征

【教师提问】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有哪些本质特征,使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呢?

【教师讲解】

法与政策、道德、宗教戒律、纪律、风俗习惯等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这是它们的共性。但是,它们是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有各自不同的特殊本质即特征。

1.法的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是指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因此,法的国家性又进一步体现为法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必然要反映国家的意志。国家正是通过反映其意志的法来达到统治目的的。这里的制定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和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认可,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赋予已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实施的其他社会规范具有制定法同等效力的活动。制定和认可,是国家立法的两种形式。国家立法机关正是应用这两种不同的形式来完成其繁重的立法任务。

社会规范要得以实施,必须有一定的强制力量来保障。不同的社会规范,保障其实施的强制力是不一样的。例如道德,它是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保障实施;而法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只有国家强制力才能保障其在国家范围内普遍得以施行。

【案例】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沉积5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5年前,法院作出被执行人搬出涉案租赁屋的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多次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无果,麻章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搬迁。

看了该案例,请大家思考,法的国家强制性在什么时候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2.法的普遍适用性

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主权所辖范围和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法并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本书中凡未特别说明的人,都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而设立。法为社会上一切人提供了行为模式或标准,它的适用对象是所有人,不管你权力多大、政治地位多高,也不管你经济实力多强,都必须遵行法律,没有例外。在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和法所规范的界限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会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或制裁。

在我国,法的普遍适用性最集中表现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

大家知道,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即使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几十年后的今天,这种思想也有很大市场。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虽然我们还未完全实现这一原则,但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我们以刑法的实施为例。

(通过蓝墨云班课传送《改革开放至十八大前落马省部级官员名单》《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落马高官》和《17年共35位中国富豪被判刑》三篇短文,让同学们阅读后分析讨论,老师总结)

从上述资料我们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平等原则的适用已经突破了政治权力和政治地位的限制,即不管你政治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了刑法,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直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二是平等原则的适用已经突破了经济实力的限制,即不管你经济实力多强,只要触犯了刑法,就该判刑,绝不姑息。

3.法的权利义务性

权利义务不是法的全部内容,却是法的主要内容。法正是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的创设来影响人们、引导人们甚至强制人们将他们的行为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社会行为轨道,以实现其构建良性循环的社会关系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如果法律不规定权利义务,它不但不是法律,也将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规范。

除此之外,法还具有明确公开性、相对稳定性、科学性和适用标准的唯一性等特征。

课后学生讨论:法的优势和缺陷

利用蓝墨云班课的头脑风暴功能,发起实时互动活动:讨论法的优势和缺陷。通过讨论,让学生认识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的优势为:明确的规范性、准确的预见性、唯一的评价性、有力的保障强制或制裁性、有效的教育性。但是,法也有它的缺陷,即滞后性、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成本高等。

理论知识点3:法的本质

【PPT板书】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指法的阶级实质。

学生讨论:利用蓝墨云班课的头脑风暴功能,发起实时互动活动:让学生查阅“国家”的相关知识,进行讨论,以揭示国家的阶级本质。最后老师总结。

【教师小结并解析】

首先,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反映和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法虽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反映国家的意志,但是,国家是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来控制和掌握的。因此,法所反映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同时,还应明确,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并不是其中某人或某个集团的个别意志。当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并不能孤立地存在,它存在于与其根本利益相对立的广大劳动人民之间。因此,当统治阶级将其整体意志和利益体现于法律之中时,他们并不毫无顾忌,而必须根据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和阶级斗争的实际情况,适当地处理好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故在法律中,除了体现阶级性之外,也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性,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对立统一。

其次,法具有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根植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条件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这三者对制定什么样的法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作用,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对法起决定性的作用。它决定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伴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奴隶制法,发展到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再到社会主义法,都是由建立在生产力基础上的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决定的,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对立统一的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除此之外,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还决定法的内容,即法所确认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的范围和实现程度等。

理论知识点4:法的概念

【PPT板书】 法的概念

通过上述讲解,我们对法有了一个清晰的概念,即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总和。我们在学习这个概念时需要注意一点,即法是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作用的结果——动态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统一。国家立法的目的是要稳定现存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法律规范体系虽然制定或认可了,但如果不实施或不能得到实施,立法目的就得不到实现,法就犹如一纸空文毫无作用。因此,只有将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动态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统一起来,结合起来,才构成法的完整含义。

理论知识点5: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PPT板书】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的法是社会主义法。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成就。我国社会主义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本质特征之外,还具有其他类型的法所不具有的本质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以及广大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她的任何主张,都必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同时,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也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也只有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才能为人民所接受,才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意志,再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这一本质特征,根植于法律,这从我国历年宪法修改的过程可以充分体现出来。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科学性,是指我国社会主义法不仅是现实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且还是现实社会实践发展变化规律的体现和反映,它通过严格而科学的立法程序来保障的。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先进性,是指我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最具有道义底蕴的法,它通过我国宪法确认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来保障的。

阅读材料: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5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现有2 980名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来自祖国的四面八方,来自各条战线,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参与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为例,在选出的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占代表总数的14.70%,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归侨代表39名;连任代表769名,占代表总数的25.81%。与十二届相比,妇女代表742名,占代表总数的24.90%,提高了1.5个百分点;一线工人、农民代表468名(其中有45名农民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5.70%,提高了2.28个百分点;专业技术人员代表613名,占代表总数的20.57%,提高了0.15个百分点;党政领导干部代表1 011名,占代表总数的33.93%,降低了0.95个百分点。总体来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保证了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所以,全国人大代表并不都是党政干部。

学生思考:在组成人员具有这些特点的全国人大,其作为我国最高国家立法机构,按照相应立法原则所立的法,能否反映我国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从而保证我国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呢?

理论知识点6: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PPT板书】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1.立法

立法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是法运行机制的初始环节,对国家实现其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规范国家权力的使用和调整社会关系、实现法治目标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

立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完成。一般来讲,立法程序有四个阶段: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和法律的公布。法律草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专门权限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活动,它须具备两个条件,有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和有权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体系和科学的内容。这就要求草案提出者不仅娴熟逻辑规律,且必须深入社会生活的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归纳、整理社会实践经验,再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分析社会实践发展的态势和规律,将此两方面内容反映在法律草案中,从而保证拟定的法律草案既准确地规范现有的社会关系,又能调整社会实践中尚未发生但将发生的社会关系。当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拟定以后,由有权者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程序便进入到第二阶段——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经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重要的与广大人民群众有密切利害关系的法律草案还要向全国人民公布,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加以修改后完全成熟的法律草案才会获得立法机关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多数代表通过。从此法律草案则变为法律,最后由国家元首颁布施行。通过上述严格而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保障了法的内容具有科学性,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2.执法

执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国家执法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活动。执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使纸面上的法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法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再好的法律如果在制定之后束之高阁,弃之不用,那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毫无价值。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执法在法的系统之中具有关键的作用。

执法都应坚持一定的原则。我国执法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错必纠、错案赔偿”的原则。除此之外,我国执法还必须满足准确、及时、合法和合理的基本要求。

执法包括行政执法和法的适用两种形式。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主动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过程,它具有主动性和从属性。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依法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一个被动的适用法律的过程。我国法律在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上,也要求司法机关遵循司法公正、司法统一、司法民主、司法平等、司法便民等原则。

3.守法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法律效力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它是法的有序、高效运行的必然结果和深刻的反映,是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

守法的普遍要求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遵守一切法律,并依法行使权利和严格履行义务。但是,守法的最终状态却有所不同:其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高级状态是自觉遵守法律和主动捍卫法律,即通常所说的守法与护法的结合。

与守法相对应的范畴是违法。违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构成违法需要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第二,违法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且造成损害结果;第三,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凡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害结果的程度,应分别追究违法者不同的法律责任(违法者应该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案例】 某县一外资企业,因其生产的产品常有丢失,于是规定,员工下班出厂门时,必须接受门卫的搜身,若有违抗,一律开除。

请问:(1)该企业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法律监督

监督是指监察、督促,防止差错和纠正错误。法律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据宪法、法律和公平合理之观念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价,并纠正违宪、违法以及不合理行为的活动。法律监督是法的运行机制的最后环节,是法律有效制约国家权力、充分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同时,法律监督也是法治自身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律监督由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构成。监督主体是指享有监督权、能够监督他人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其中,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构成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必须予以强化;公民个人的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应该予以加强。监督对象是监督行为指向的组织和个人。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是被监督的对象。其中国家机关由于掌握国家权力,滥用权力、超越界限行使权力和不行使权力的现象容易产生,因而它成为监督的重点。监督内容是指监督对象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监督对象不同,监督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对国家机关而言,监督的重点是它们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中合宪性监督是前提,合法性监督是主要内容,合理性监督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由于公民同其他社会主体相比较,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对于他们,主要是保障其权利得以实现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排除对个别公民的行为也有合法性监督的必要。

【教学小结】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中西方法律文化不同,对法律的理解有一定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们意志的统一、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律运行的四个阶段是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法律制定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课后思考】

1.如何理解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

2.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法律运行的关键性环节?

【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在人类社会进入(  )社会以后出现并不断发展的。

A.原始 B.资本主义 C.社会主义 D.阶级

2.在社会主义国家,(  )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来源,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A.中国共产党 B.各级干部 C.法律工作者 D.人民

3.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是(  )。

A.地理环境 B.人口多少

C.民族文化 D.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4.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是(  )法确认的原则。

A.资本主义 B.社会主义 C.奴隶社会 D.封建社会

5.社会主义法律运行的关键性环节是(  )。

A.守法 B.执法 C.司法 D.立法

二、多项选择题

1.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在(  )存在。

A.原始社会 B.资本主义社会 C.社会主义社会

D.奴隶社会 E.封建社会

2.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  )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  )的消亡而消亡。

A.私有制 B.国家 C.家庭

D.阶级 E.个体婚姻

3.我国行政执法必须坚持(  )等基本原则。

A.合法性 B.合理性 C.信赖保护

D.效率 E.公平

4.下列国家机构可以立法的是(  )。

A.全国人大 B.重庆市南岸区政府C.国务院

D.教育部 E.重庆市公安局

5.下列国家机构享有司法权的是(  )。

A.四川省政府 B.重庆市检察院 C.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局

D.吉林省监狱局 E.北京市高级法院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3.D 4.A 5.D

二、多项选择题

1.BCDE 2.ABD 3.ABCD 4.ACD 5.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