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2:法律的科学性是怎样体现的?

提问2:法律的科学性是怎样体现的?

针对教材哪部分提出:针对第六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提问要达到的目的:帮助学生进一步清楚认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为后续学习依法治国的理论打下坚实的基础。

对问题的解析:

法律的科学性,是指法律不仅是现实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且还是现实社会实践发展变化规律的体现和反映。法律的这种科学性,通过三个方面来体现和保障。

第一,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立法中的运用,为法的科学性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

第二,法律规范体系的严密逻辑结构体现其科学性。

法律规范体系的科学性由法律规范体系的严密逻辑结构和法律规范的严密逻辑结构构成。

法律规范体系的严密逻辑结构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来考察。从纵向看,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显示许多层次,即宪法、基本法律、法律、法规、规章等。这些不同的层次构成了一个内部协调一致、结构严密的统一整体。从横向看,每个层次又有许多法律部门,如基本法这一层次,又有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又构成了一个内部协调一致、结构严密的统一整体。法律规范体系的这种严密逻辑结构可以使法对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所有社会关系给予及时准确的调整,从而形成我们需要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法律规范体系严密逻辑结构的最有力的概括。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那一部分,只有当这些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其中,“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是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用以指引人们实际行为的方式(或标准)的那一部分,这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即法律允许人们做什么,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以及禁止人们做什么,都在行为模式部分给予明确的规定。上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就是行为模式,即允许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行为。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遵守或者违反行为模式时所带来的肯定或否定的后果。

肯定的法律后果又称积极的法律后果,是指人们遵循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而产生的受法律保护的后果,其表现方式有三:一是赋予合法行为以法律效力;二是排除其他任何人对这合法行为结果的享有;三是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意义的合法行为予以奖励。例如,小张到百货公司买了一件新衣服,其合法买卖行为产生的肯定后果表现形式之一是国家保护小张享有这件新衣服的所有权,而排除其他任何人对这件新衣服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且小张对这件衣服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行为时,国家有责任排除其他任何人的侵害和妨碍。又如,袁隆平发明杂交水稻技术,这种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对国家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国家不仅保护袁隆平对这发明创造相关成果的享有,还给袁隆平国家最高科学奖的奖励。

否定的法律后果,是指人们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而产生的受法律否定的后果,其表现方式除了否定违法行为的效力和剥夺违法行为产生的结果之外,还将强制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或制裁违法行为人。例如,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法律将强制父母履行这种义务。又例如买卖毒品,国家不但不承认这种买卖行为的法律效力,还将没收毒品进行销毁,没收赃款,并对买卖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判刑。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法律规范体系自身的严密逻辑结构,体现了法律规范体系的科学性,这种科学性为法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外壳,使法的科学性成为可能,但并不等于法具有了科学性,因为在中外法制史中,“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恶法”不乏其例。

第三,严格而科学的立法程序,保障了法的内容的科学性。

立法程序又称制定法律的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法规的法定步骤。我国制定法律的程序分为: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和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法律草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专门权限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活动,它须具备两个条件:有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和有权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

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体系和科学的内容。这就要求草案提出者不仅娴熟逻辑规律,且必须深入社会生活的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归纳、整理社会实践经验,再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分析社会实践发展的态势和规律,将此两方面内容反映在法律草案中,从而保证拟定的法律草案既准确地规范了现有的社会关系,又能调整社会实践中尚未发生但即将发生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一个成熟的法律草案的拟定过程,是一个需要付出艰苦劳动的科学研究过程。在此过程中,拟制人员的唯一目的就是求真,使拟定的法律草案具有全面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今后草案的通过颁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当比较成熟的法律草案拟定以后,由有权者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程序便进入到第二阶段——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即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经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加以修改后,完全成熟的法律草案才会获得立法机关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从此法律草案则变为法律,最后由国家元首颁布施行。

由此可见,严格而科学的立法程序,保障了法的内容的科学性。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律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和法律规范内容的科学性,构成了法的科学性的完整内容和含义。法具有科学性,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是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而提出,或者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但是,其逻辑结构并不严谨,其制定程序并不严格,其内容并不一定科学、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和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因而其自身的科学性受到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