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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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导入】

【案例】 齐玉芩受教育权和姓名权被侵害案

齐玉芩、陈晓琪系同村同学,毕业于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齐玉芩在当年的中专招生统考中获得委培生录取资格。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芩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但齐玉芩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芩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芩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齐玉芩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其父陈克政、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后该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芩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芩赔礼道歉;(3)齐玉芩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 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 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芩精神损害赔偿费50 000元。2001年11月20日,齐玉芩案执行完毕。

请同学们思考:宪法在齐玉芩权利保障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用蓝墨云班课随机选择3个同学发言,根据同学们的发言情况继续老师的讲解)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来学习和了解宪法的地位。

理论知识点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PPT板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的法律特征,是宪法与其他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的,它集中反映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师提问并解答】

教师提问: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呢?

教师解答:决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根本原因为:

第一,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从宪法产生、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宪法是经过革命斗争后,取得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领导制定的,它最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不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是如此。

我们先看英国宪法。从1215年英国贵族迫使国王签署《自由大宪章》标志英国宪法萌芽开始,到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颁行后英国宪法基本形成为止的几百年,是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贵族与代表封建领主利益的国王的力量此长彼消的过程。正是由于英国的特有历史原因,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没能强大到可以完全消灭国王代表的封建领主阶级的力量的情况下,他们相互妥协,最后确立了“君主立宪”“议会至上”和“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

而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则是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取得政权的美国资产阶级于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并在1789年3月4日召开的美国第一届国会上宣布生效的。这一宪法虽然确立了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与联邦制的国家政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但是,由于美国的独立战争显示的是美国资产阶级的力量,并未体现出美国广大人民的力量。所以,在美国1787年宪法里,没有公民权利的内容,广大人民群众被美国的资产阶级忽略了。后来,经过美国人民的不断斗争,美国才在1791年颁行了确认公民权利的宪法第一个修正案,史称《人权法案》。但《人权法案》并未解决南方黑奴的人权问题,直到南北战争,北方取得胜利后,才于1865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废除奴隶制,使奴隶得到解放。而美国女性的选举权直到1920年才被宪法确认。从上面的叙述大家可以看出,在美国,没有人民力量的增长和人民斗争的胜利,人民的权利是得不到确认和保障的。

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宪法更充分体现了宪法的这一性质。法国从1791年资产阶级大革命开始到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的颁行,在80多年时间里,一共产生了11部宪法。可以这样说,当时法国的每一部宪法,都和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的此消彼长联系着,都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

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是这样。

在戊戌变法运动中,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提出“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因戊戌变法的失败而未获得认可,更谈不上实现了。而清朝末年,封建地主阶级为了挽救清朝的颓废之势,于1908年炮制了《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这是封建地主阶级制定的宪法,是他们用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将封建统治者特别是皇帝的权力规定下来,根本不谈建立宪政体制的国家,只字不提广大人民的权利,因而被史学家们称为宪法骗局。

辛亥革命成功后,虽然在孙中山领导下制定了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随着袁世凯的篡国、复辟帝制,这部宪法也未发生任何作用。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也颁行过多部宪法,但它们并未得到真正实施。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政策,在当时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4年颁行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所取得的成果,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行的,并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修改,这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可以这样讲,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是从我国现行宪法开始的。

纵观中外宪法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只有取得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领导国家制定宪法。因此,宪法最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特定历史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第二,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宪法的内容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如英国宪法规定了“君主立宪”“议会至上”和“司法独立”的国家制度,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而我国宪法同样也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有这些,都是关系到一个国家最重要、最根本性的问题,它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普通的法律则是在符合国家根本制度的基础上,为促进国家根本任务的完成而规定的某一方面或涉及某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如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问题,民法规定特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问题,诉讼法规定诉讼的原则和特定程序方面的问题等。这些问题也很重要,但毕竟不是一个国家的最根本问题。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各项制度、法律法规、国家机构、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产生的总依据。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位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制度、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内容相抵触。一切政党、团体和社会组织,没有宪法的依据,皆为非法组织。因此,我国宪法在其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

在宪法的制定方面,一般都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如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时,就曾专门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82年宪法成立以叶剑英委员长为组长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等。经过宪法起草或修改委员会的艰苦工作,提出宪法草案,再征求各方意见,使草案趋于成熟,最后才交立法机构审议,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有的国家还要交全民公决,以公决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在宪法修改方面,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我国现行宪法的每次修改,都是通过中共中央征求全国人民的意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议,并经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的。现行宪法的这样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保障了宪法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

第五,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

我国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集中制等五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始终,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总之,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维护我国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要更加自觉地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宪法意识。

理论知识点2:宪法是“母法”,也是检验法

【PPT板书】 宪法是“母法”,也是检验法

宪法是“母法”,是指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没有宪法的依据,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法规;即使制定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实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和宪法内容相冲突,否则,也无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奠定了宪法的“母法”地位。

实际立法工作中,为了体现宪法的“母法”地位,我们在法律的第一条都规定了它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宪法的“母法”地位,不仅宪法所规定,也在所有立法工作中得到遵循。

宪法不仅是“母法”,还是检验法。说宪法是检验法,是指在法律监督中,监督主体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作为标准,去检验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合宪,去检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合宪,去检验所有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用宪法去检验一切法律法规,合宪的具有法律效力,国家应保障其得到实施;不合宪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废止的必须废止,该修改的必须修改,使其合宪。用宪法去检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行为,合宪的,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肯定,其行为后果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合宪的,其主体则应承担违宪责任,若同时构成具体违法犯罪的,还要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解剖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案例】 2003年3月17日,在广州打工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因晚上外出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依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收容审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后,被派出所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诊治期间,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工作人员不满,遂授意多名被收治人员轮番将其殴打致死。

这一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恶性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舆论。社会舆论的焦点直指派出所民警收容审查孙志刚的法律依据——国务院于1982年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合宪。于是,2003年5月14日,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公民身份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5月23日,又有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等5位著名法学家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再次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孙志刚案的社会舆论和法学界的建议,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协调下,国务院着手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起草新法规的工作。6月20日,国务院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当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这个行政法规,并于当年8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上述案例说明,只有充分发挥宪法的检验法功能,才能逐渐减少违宪案例,宪法的全面实施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理论知识点3:宪法是授权法,也是控权法

【PPT板书】 宪法是授权法,也是控权法

我国宪法在第三章全面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并赋予了不同国家机关的不同职权。因此,只有宪法规定设置的国家机关,才是合法的国家机关,才享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资格。只有宪法赋予的职权,才是合法的职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能行使。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没有超越宪法赋予的职权范围之外的任何特权。从这里可以看出,宪法是授权法。

宪法又是控权法。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有范围的,国家机关只能在宪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任何国家机关不得擅自超越。否则,就构成违宪。这就给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设置了边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授权的同时,就在控制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这是宪法作为控权法的表现之一。

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职权有一个特点,它既是职权,又是职责。作为职权,国家机关有行使它的资格;作为职责,国家机关又必须行使它,否则就构成失职,就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宪法作为控权法的表现之二。

为了更深刻地说明这一点,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2006年3月3日凌晨3时许,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害人刘伟洲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机分三次拨打“110”电话报警,在“110”与“120”相互推诿的情况下,梁某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110”才指令派出所出警。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苏福堂、吴利强、佟彬赔偿刘伟洲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但三被告均无财产执行。被害人刘伟洲的近亲属张美华等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张美华等五人遂以该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的20%,驳回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一次性支付张美华等死亡赔偿金20万元,张美华等放弃要求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刘伟洲丧葬费的诉讼请求。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权,同时也就赋予了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当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保护时,公安机关必须予以出警保护。上述案例中,刘伟洲遭受拦路抢劫受伤后,旁人向“110”报案请求保护,“110”必须无条件地出警。但是,“110”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致使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对公安局的这种失职行为,法院判决或调解它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合法合理的。

宪法作为控权法的表现之三是我国宪法还设置了一个完整的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的机制:首先是人大的监督,依据是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其次是国家监察,法律依据是宪法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再次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法律依据是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除此之外,还有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等。

理论知识点4: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PPT板书】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是宪法对取得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法律地位的确认。

作为我国公民,他是我国宪法调整的相关法律关系的主体,宪法首先确认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赋予了相应的基本义务,且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从广泛性角度来讲,它包括了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等。可以这样讲,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不可缺少的权利都被宪法所确认。从真实性角度来讲,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国家能够保障实现的,即国家能够做到的,宪法就确认;国家能够做到什么程度,宪法就确认到什么程度。比如迁徙自由,我们国家目前做不到,我国宪法就不确认。比如受教育权,我们只能实现九年义务教育,我们就规定九年义务教育,对不能实现的义务高中、义务大学,我们就不规定;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的高中和大学主要由国家举办、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撑办学经费和逐年扩大办学规模的现实。

我国宪法既然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要保障这些基本权利能够实现。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保障。凡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依据宪法一般都要制定具体法律作为保障基本权利实现的具体法律依据。比如,宪法确认的劳动权,我国依据宪法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以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作为立法保障。

第二,执法保障。我国行政机关,必须基于劳动法的规定,主动执行劳动法,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比如安全监察机关深入工厂、矿山等劳动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和设施的完善情况、实施情况,督促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等。

第三,司法保障。司法保障是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司法机关在对公民权利进行司法救济过程中,凡是有具体法律依据的,依据这些具体法律判案;若无具体法律依据,而有宪法依据的,则直接依据宪法判案。本章导入的齐玉芩案例,就是司法机关直接引用宪法依据保障齐玉芩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例,有巨大的影响力。

第四,物质保障。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都安排相应的经费以保障它的实现。如国家每年都按照公民人数安排一定的医疗补贴,由医保部门集中使用,为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实现。又如,国家每年拨出大量经费,保障义务教育、国办大学和高中的正常运营,从而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等。

综上所述,宪法不但确认公民权利,还要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我们讲,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无宪法,便无权利,这是我们应该深刻认识的。

【教学小结】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与普通法律的根本区别决定的。这种区别主要体现为:宪法最集中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如国体、政体、经济制度等,只有宪法具有最严谨、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高的法律权威;宪法确立了国家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可以这样讲,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其自身内容决定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只有充分地深刻地认识宪法的这种性质,提高我们的宪法意识,让宪法成为我们行为的根本依归,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特别是依宪法办事。

【课后思考】

1.如何理解宪法最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查阅资料,比较宪法与普通法律立法程序的区别。

3.为什么讲宪法是柔性法的观点是错误的?

4.怎样才能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

【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A.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政治协商制度 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  )。

A.党的领导 B.人民当家做主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基层群众自治

3.决定我国国民经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是(  )。

A.国有经济 B.集体经济 C.私有经济 D.混合经济

4.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是(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人民自治制度

5.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组织保障是(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C.人民统一战线制度 D.人民自治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党的领导 C.人民主权

D.社会主义法治 E.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

2.下列分配方式合法的有(  )。

A.付出劳动获得工资B.年终股东利润分红C.借款利息

D.土地出租金 E.炒股所得

3.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E.民主专政制度

4.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先后有多位副部级以上高官被查处。腐败高官被依法查处(  )。

A.体现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B.推动了公平正义,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广泛性

C.表明任何公民的一切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D.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5.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

B.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全面修改

C.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5次修改,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

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A 4.B 5.A

二、多项选择题

1.BCDE 2.ABCDE 3.BCD 4.AD 5.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