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11:如何区别法治思维和人治思维?
针对教材哪部分提出:第六章第五节法治思维及其内涵。
提问要达到的目的:让学生掌握法治思维的概念,理解法治和人治的区别。
对问题的解析: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以崇尚法律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按照《哲学大辞典》的解释,“人治”指“国家治乱的关键在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和行为,而不是法律”[8],强调国家的兴废,取决于统治者是否贤明。人治的主张,强调统治者应以身作则,以及修身、重贤的必要,夸大了统治者个人的作用。人治思维是指人们以信奉人之治为核心形成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和人治思维有着根本的区别。法治思维是一种逻辑的、理性的、规范性思维,而人治思维在分析和处理问题时侧重的是个体的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情感,具有任意性、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观的不同。所谓“人治”的本质并不是简单等同于依靠人来治理国家,因为任何事情都不能离开人,治理国家也是如此。人治社会也不是没有法律,或者说不要法律。中国古代社会是人治社会,但是我们有比较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因此,人治和法治的区别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是在于如何看待法律,倡导的根本究竟是法律至上还是个人至上。从这一点上而言,法治思维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权威;人治思维倡导个体尤其是统治者意志至上,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最高权威,尤其是当法律权威和个人权威发生冲突的时候,人治思维强调法律要服从个人权威。法治思维不仅认为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手段和工具,更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个人权威应该服从法律权威。
②权力观的不同。法治思维要求约束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将腐败。”这是因为法治思维认为人性不是完美的而是有缺陷的,而这种缺陷需要通过法律的制度规范加以弥补。法治思维认为,行使权力者运用权力需要接受监督,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任何掌握权力的个体都可能最终导致权力的滥用。所以,需要建立完备有效的法律制度以保证行使权力者不能滥用权力,也不敢滥用权力。人治思维认为法律出自权力,人治社会存在不受法律约束或管辖的法外之人和法外之权,这也就导致权大于法的情况。在人治社会中,法没有凌驾于统治者至上的权威,法律只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或手段,所以才会有“朕即国家”“言出法随”的现象。
③权利观的不同。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法治推行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认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和法律的来源。公民的法定权利限制了政府权力的作用空间,规定了政府机构行使权力的界限。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随意性和非理性。在人治思维中,法律只是管理民众、治理百姓的统治工具,而不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④程序观不同。美国著名大法官道格拉斯认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法治思维特别注重程序,强调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和时限性,因为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的结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如果忽视程序,可能会导致主观任意性和无序性,所以,“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正义。在人治思维的框架体系中,重视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不注重正义实现的具体方式,许多程序设计不严密、不规范,人们随意抛弃既定程序,造成权力运行恣意专横,处理问题反复无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