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4: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性?
针对教材哪部分提出:针对第六章第二节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提问要达到的目的:引导学生正确全面地认识宪法及其地位,帮助学生树立依宪治国、宪法至上的观念和意识。
对问题的解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性,是由宪法的性质、内容、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决定的,是宪法本身的属性。
第一,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宪法本身的性质,也是我国法律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政权之后,为了把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固定下来,以防止封建势力的复辟,同时巩固资产阶级专政,就制定了宪法,使之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由于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不再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分,广大人民就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领导。因此,我国宪法最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
第二,宪法的内容对国家具有根本性。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它包括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的根本原则、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等。这些都是关系到一个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而且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立法的法律基础,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应该被废除或修改;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谨和严格。
由于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它的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对其制定和修改程序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在宪法的制定方面,有的国家成立专门机构,如立宪会议、制宪会议或宪法起草委员会。有些国家将宪法草案交全体公民讨论,或由全体公民投票表决。在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时,就曾专门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它相对于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来讲,更能充分反映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