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
(1)医疗机构环境、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当受到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及时清洁消毒;对治疗车、床栏、床头柜、门把手、灯开关、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进行每天清洁消毒;人员流动频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
(2)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与医院环境有关时,应进行目标性微生物检测。
(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1)排放标准:粪大肠菌群数≤500MPN/L,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
(2)预排放标准:粪大肠菌群数≤5000MPN/L。
(三)《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WS/T 512—2016)
医疗机构应对医院环境清洁消毒质量进行监测、审核,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与人员,促进清洁与消毒质量的持续改进。
(四)《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 368—2012)
(1)医院应对感染高风险部门如手术室、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母婴同室等部门的空气净化与消毒质量进行监测。
(2)医院应对感染高风险部门每季度进行监测;洁净手术室,新建与改建验收时以及更换高效过滤器后应进行监测;遇医院感染暴发怀疑与空气污染有关时随时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致病性微生物检测。
(五)《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2016)
(1)消毒内镜每季度进行生物学监测。监测采用轮换抽检的方式,每次按照25%的比例抽检。内镜数量少于5条的,应每次全部监测;多于5条的,每次监测数量不低于5条。
(2)内镜消毒合格标准:菌落总数≤20CFU/件。
(3)当怀疑医院感染与内镜诊疗操作相关时,应进行致病性微生物检测。
(六)《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2009)
(1)医务人员在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或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患者污物之后应进行卫生手消毒。
(2)医务人员参与外科手术之前应进行外科手消毒。
(3)医疗机构每季度对手术室、产房、母婴室、感染疾病科、口腔科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手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当怀疑医院感染暴发与医务人员手卫生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致病性微生物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