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年,第48号)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2)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4)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
(1)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2)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3)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