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和措施

三、相关制度和措施

(一)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3-4。

表13-4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续表13-4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6.5mg/L~10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二)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3-5。

表13-5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1)

续表13-5

注:(1)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无能力自行监测的项目需要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2)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mg/L~10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mg/L~8mg/L。
(3)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三)污水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1)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倾倒排入下水道。

(2)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3)洗片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4)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5)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6)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7)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小时~36小时。清淘周期为180天~360天。

(8)污泥清掏前应进行监测。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大于1kg。

(四)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见表13-6。

表13-6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五)污水取样与监测

(1)污水取样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2)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3)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医院污水处理专用接触池的出口总余氯量,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4)收治了传染病患者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患者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患者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患者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六)污水排放物监测项目及频率

污水排放物监测项目的具体内容见表13-7。

表13-7 污水排放物监测项目及频率(1)

注:(1)项目3-8如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检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七)医院污水处理站(室)管理制度

(1)保持室内空气流通,环境清洁。

(2)保持污水排放系统正常运行,定期维修医院污水排放系统。

(3)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采集污水时着围裙、筒靴等个人防护用品,操作后洗手。

(4)监测污水总余氯、p H值,每日2次;污水粪大肠杆菌检测,每月1次;沙门氏菌检测,每季度1次;志贺氏菌检测,每半年1次。做好登记,有报告并备查。

(5)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放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大于6.5mg/L。

(6)污水处理原料妥善保管,根据产品说明书配比。

(7)专人操作污水处理装置,污水处理人员经过培训上岗,并能正确掌握设备操作及相关卫生知识,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8)污水处理设备自动定时、定期对污水投放次氯酸钠进行消毒,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并做好记录。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不得排放,不得做农肥。污水池内的杂物定期打捞后焚烧。

(9)定期接受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环保局的监测,医院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10)后勤部门每月对污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不定期检查。

(11)工作人员每年接受健康体检。

(张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