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年,第48号)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2)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1)医护人员诊疗操作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2)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应当分区放置。无菌物品必须保持包装完整,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以及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号等标识,按灭菌日期顺序置于无菌物品存放柜内,并保持存放柜清洁干燥。

(3)从无菌容器中取用无菌物品时应使用无菌持物钳(镊)。从无菌容器(包装)中取出的无菌物品,未使用也不可放入无菌容器(包装)内,应重新灭菌处理后方可使用。

(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

(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2)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