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025年10月13日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10.3—2016)
(1)医院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消毒供应中心(Central sterile supply department,CSSD)负责回收、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
(2)内镜、口腔器械的清洗消毒,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理,也可集中由CSSD统一清洗、消毒和(或)灭菌。
(3)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灭菌。再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和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②接触完整皮肤、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4)采用院外服务的要求:
采用其他医院或消毒服务机构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医院,应分别设污染器械收集暂存间及灭菌物品交接发放间。两房间应互不交叉、相对独立。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1)设置消毒供应室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09)规定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并使用压力蒸汽灭菌法灭菌。
(2)未设置消毒供应室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经地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对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和灭菌。